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0號
聲 請 人 陳思國
相 對 人 陳程牡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及第三人李文昌、馬淑 慧、彭維賜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民國106年10 月31日105年度南簡字第607號民事判決、107年9月19日107 年度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確定。聲請人與第三人等就其應 受之補償金額共新臺幣(下同)289,600元,已依民法第824 條之1第4項規定,於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設定抵押 權以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聲請人債權額比例:10分之3) 。詎相對人迄今仍未給付聲請人前述民事判決所判命給付之 補償金86,88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判決共有物分割法定抵押權登 記清冊、他項權利證明書、本院105年度南簡字第607號、10 7年度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及土地 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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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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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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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歸仁區 │歸仁北段│1207-5│ 24.00│全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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