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679號
TNDV,108,司促,4679,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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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6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鍾湘楹即鍾佳儒


債 務 人 鍾昱耆 


債 務 人 陳詠緹 


一、債務人陳詠緹鍾昱耆鍾湘楹即鍾佳儒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壹萬肆仟零陸拾肆元,及如附表序號001所示本金
  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務人陳詠緹鍾湘楹即鍾佳儒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伍萬伍仟參佰壹拾元,及如附表序號002所示本金計算
  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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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679號利息:                       │
├──┬───────┬─────┬──────┬──────┬───────┤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001 │新臺幣14064元 │陳詠緹、鍾│自民國107年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       │昱耆、鍾湘│0月01日起  │      │二五六    │
│  │       │楹即鍾佳儒│      │      │       │
├──┼───────┼─────┼──────┼──────┼───────┤
│002 │新臺幣155310元│陳詠緹、鍾│自民國107年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湘楹即鍾佳│0月01日起  │      │一五     │
│  │       │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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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約金:                                  │
├──┬───────┬─────┬──────┬──────┬───────┤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 │新臺幣14064元 │陳詠緹、鍾│自民國107年1│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昱耆、鍾湘│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
│  │       │楹即鍾佳儒│      │      │率百分之十,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部│
│  │       │     │      │      │分,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002 │新臺幣155310元│陳詠緹、鍾│自民國107年1│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湘楹即鍾佳│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
│  │       │儒    │      │      │率百分之十,逾│
│  │       │     │      │      │期超過六個月部│
│  │       │     │      │      │分,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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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