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4229號
TNDV,108,司促,4229,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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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4229號
債 權 人 南縣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李武龍 


債 務 人 林君慧 

債 務 人 李坤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拾參萬伍仟元②壹萬伍仟
  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
  年八月二十八日②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①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九日②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
  林君慧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坤輝給付之,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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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