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3671號
TNDV,108,司促,3671,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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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67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洪進民 
債 務 人  銘燦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日東 

債 務 人  李晟嘉 


債 務 人  鄭元璋 

債 務 人  楊金樹 


一、債務人銘燦實業有限公司陳日東李晟嘉鄭元璋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三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銘燦實業有限公司陳日東楊金樹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肆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四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銘燦實業有限公司陳日東楊金樹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壹萬捌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
  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銘燦實業有限公司陳日東楊金樹應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捌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四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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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燦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