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51號
TNDV,108,司促,1851,2019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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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5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李鳳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陸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
  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柒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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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