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8號原 告 蘇張秀金 蘇乙甯 蘇振吉 蘇玉芳 蘇盟評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被 告 陳秀雀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被 告 吳謝雨梅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 林亭宇律師 吳俊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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