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68號
TNDV,107,重訴,168,2019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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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原   告 蘇張秀金
      蘇乙甯 
      蘇振吉 
      蘇玉芳 
      蘇盟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   告 陳秀雀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   告 吳謝雨梅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
      林亭宇律師
      吳俊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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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