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15號
TNDV,107,訴,915,2019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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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榮財


      陳榮發


      陳榮進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吳明學
      史竣鎧
      楊可婕
      陳溥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2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305,063元(計算式:應返還土地面積77.36平方公尺×土
地公告現值16,870元/平方公尺=1,305,06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方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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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