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湯雅淇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鄭景星
鄭一男
鄭景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
3 月5 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
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
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
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定、
最高法院72年度第2 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㈡意旨可資參照)。
查本件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共有物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991,966 元(計算式如附表),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91,9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許育菱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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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公 告 現 值 │土地面積 │原告權│價額(小數點以│ 總 計 │
│號│ │ │(㎡) │利範圍│下四捨五入) │(新臺幣) │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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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關廟區龜洞段│1,300 元/ ㎡ │1,009 │3分之1│ 437,233元 │ │
│ │245-6 地號土地 │ │ │ │ │991,9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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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關廟區龜洞段│1,100 元/ ㎡ │1,300 │6分之1│ 238,333元 │ │
│ │248地號土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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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南市關廟區龜洞段│2,100 元/ ㎡ │904 │6分之1│ 316,400元 │ │
│ │248-1 地號土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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