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家銘
于吳月霞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1月24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5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335,706元,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新臺幣51,0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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