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987號
TNDV,107,訴,1987,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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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987號
原   告 陳延旭
被   告 黃陸村
      黃猛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之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三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系爭房地 ;如單指其一,則分稱系爭房屋、土地),無不分割之約定 ,且系爭房地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惟兩造迄今未能達成分 割協議,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規定,請求准以 變價分割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兩造 共有系爭房地,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無因使用目的不 能分割之情形,各共有人間亦無不得分割之契約等情,有系 爭房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被告亦未予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又兩造前經調解,就分割之方法不能為一致之協議,業經 本院調取本院107年度營調字第242號卷宗核閱無訛,是原告 起訴請求分割系爭房地,自屬有據。
㈡再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 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 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 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 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定共



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惟應斟酌各共有人 之意願、利害關係、共有物之性質、分割後之經濟效用及公 共利益等為公平決定(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6號、89年 度台上字第72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審酌: ⒈系爭房屋屬區分所有建物,為樓高4層集合住宅之1層,內 部為3房、1廳、1廚房、2套衛浴設備之一般住家格局,並 僅有一臨臺南市新營區建業路之單一出入口;系爭房地應 併同移轉等情,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境謙建築師事務 所鑑估在案,並有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107年5月15日所 登字第1070043302號函、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現場照片在 卷可稽(影印附於本院卷第29至48、55頁)。倘以原物分 割平均分配予兩造,尚須重新隔間裝潢、分設出入口,勢 將破壞系爭房屋之原結構、增加勞費。
⒉又本院當庭徵詢或函詢兩造意願,原告表示不願分得系爭 房地原物,被告則未表示意見,是倘將系爭房地全部分配 予一方或部分仍維持共有,恐有違反共有人意願,且有受 原物分配之共有人未依判決給付金錢補償而另生訟爭之可 能。
⒊再考量系爭房地若以變價拍賣之方式分割,由兩造以及公 眾有意願之人以競標之方式為之,在自由市場競爭之情形 下,藉由良性公平競價之結果,將使系爭房地之市場價值 極大化,一方面使兩造均有機會參加競標而取得系爭房地 所有權,或可於程序中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而未能取得 系爭房地之一方,亦能以競標之價格而獲得拍賣中最高價 金計算之金錢補償,實際上較能平衡兩造之權利義務。 ⒋斟酌系爭房地之型態、經濟效用、兩造意願及利益等一切 情狀後,因認系爭房地應以變賣後以價金按兩造之應有部 分比例之方式分配於各共有人之分割方法,較為適當。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請裁判分 割系爭房地,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且本院審酌認以變價分 割方式較為妥適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涉訟,兩造之行為,均可認係按 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禦權利所必要,故應由兩造按應 有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確認訴訟費用之負 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範 圍 │
│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比例)│
│號│縣 市│鄉鎮市區│段 │地號│ │ │
├─┼───┼────┼───┼──┼─────┼───────┤
│1 │臺南市│新營區 │真武 │568 │1552.86 │陳延旭1/120 │
├─┼───┼────┼───┼──┼─────┤黃陸村1/120 │
│2 │臺南市│新營區 │真武 │570 │1173.45 │黃猛旺1/120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平方公尺) │ │
│ │建號│--------------│建築材├──────┤ 權 利 範 圍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樓 層 面 積 │(應有部分比例)│
│號│ │ │屋層數│合 計 │ │
├─┼──┼───────┼───┼──────┼───────┤
│3 │353 │臺南市新營區真│加強磚│一層:90.42 │陳延旭1/3 │
│ │ │武段568、570地│造4層 │合計:90.42 │黃陸村1/3 │
│ │ │號 │ │ │黃猛旺1/3 │
│ │ │------------- │ │ │ │
│ │ │臺南市新營區南│ │ │ │
│ │ │興里建業路58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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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