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776號
TNDV,107,訴,1776,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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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76號
原   告 甲女(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甲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被   告 林益精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柯佾婷律師
      蔡宜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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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