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457號
TNDV,107,訴,1457,2019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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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57號
原   告 許蔡金櫻
訴訟代理人 許文財 
被   告 劉蔡吟雪

法定代理人 劉佳瑋 
被   告 李水金 

      蔡志乾 

      蔡政龍 



      林秀香 

      蔡明君 

      蔡慶偉 

      李芯宜 

      蔡美惠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 月22日所
為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附表二繼承人欄位中「劉蔡銀雪」應更正為「劉蔡吟雪」。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附表二關於繼承人欄位中「劉蔡銀雪」之姓名誤繕, 應更正為「劉蔡吟雪」,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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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