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46號上 訴 人 鄭蘇錦雀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被上訴人 林朝明 訴訟代理人 林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進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法 官 王獻楠 法 官 陳協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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