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王俊丁
訴訟代理人 王陳綺箴
上 訴 人 王其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
被上訴人 周晏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於本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六九二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以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鎮○里鎮○ 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房屋),原為訴外人王 金龍所有,王金龍死亡,其繼承人王俊丁、王其琳、王安頡 等人經遺產分割協議,由王安頡即被上訴人配偶繼承取得系 爭土地,被上訴人取得系爭房屋等遺產,嗣於民國103年12 月3日王安頡將系爭土地贈與被上訴人,上訴人未經被上訴 人同意,擅自加蓋圍牆,阻礙被上訴人通行使用系爭土地, 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179條、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之 1規定,請求上訴人拆除系爭土地上圍牆,返還該部分土地 ,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惟上訴人否認遺產分 割協議將系爭土地分由王安頡取得乙節,並以王安頡所為系 爭土地繼承登記無效,及被上訴人非善意受讓人為由,另訴 請求確認王安頡、被上訴人就系爭土地繼承及贈與登記之物 權行為等不存在,並訴請塗銷登記,現正於本院107年度訴 字第692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繫屬中。而本件被 上訴人得否本於所有權人地位請求上訴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 不當得利及拆屋還地,係以被上訴人是否為系爭土地所有權 人即上開訴訟確認之法律關係為據,故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之必要,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後,並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 692號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周怡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