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323號
TNDV,107,消債更,323,2019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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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23號
債 務 人 洪承漢 

代 理 人 黃理娜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附件:
1.債務人自陳目前無工作收入:
⑴債務人之配偶是否有願意擔任更生方案履行之保證人?或是否 有其他願意擔保、共同負擔債務之人,以確保債務之清償?如 是,請提出配偶或該名保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資力證明(公司全稱、雇主姓名、電話地址、相關薪資證明文 件等)、該名保證人所書立願意擔任債務人保證人之保證書過 院參辦。
⑵又倘債務人有覓得工作,請主動陳報本院工作內容、公司(全 稱)連絡方式、每月薪資各為何,並檢附相關在職證明及薪資 單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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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