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25號
TNDV,107,建,25,2019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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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順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冠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2月27日107年度建字第25號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183,2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惟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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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