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財訴字第15號
原 告 劉天河
訴訟代理人 郭淑慧律師
被 告 劉楊麗玉
訴訟代理人 鄭淑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與被告於民國59年結婚,婚後育有三名子女即乙○○、 甲○○、丙○○,均已成年。又兩造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 ,被告於106年7月11日訴請與原告離婚,經本院以106年度 婚字第359號判決准予離婚,業已確定。
(二)茲將兩造財產情形說明如下:
⒈原告部分:
①原告名下雖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惟係「贈與」原因取得,故不列入分配計算。
②原告10餘年前罹患基底神經節之其他退化性疾病(即巴金森 氏症)、糖尿病,領有殘障手冊,無法工作,依賴國民年金 及子女偶一匯款新臺幣(下同)2,000元維生,並有負債,是 原告無資產。
⒉被告部分:原告出資購買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 地暨其上271建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 0號」房屋(下稱公園路房地),登記於被告名下,當時並無 貸款,預估房屋價值約600萬元,被告於105年5月12日設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180萬元。
(三)兩造婚後,原告從事廟宇浮雕工作,收入高,於72年間出資 購買公園路房地並登記於被告名下,當時被告並無工作,此 房地亦無貸款。至67年11月購買「臺南市○區○○街000巷 00號」(下稱實踐街房地)之資金係部分向第三人借得,該房 地出售後所得款項均用以清償抵押借款、第三人等借款。又 原告於83年間所購買之「臺南市○區○○00街00號」(下稱 崇德街房地)幾係融資取得,遭拍賣後價金尚不足以清償貸 款。原告因罹患巴金森氏症、糖尿病等,經治療仍無效果而 領有殘障手冊,無法再從事雕刻工作,方於92年間開始投資 或從事六合彩,期間需要款項周轉支應而貸款,惟投資終為
失利,致房地遭查封拍賣,原告亦相當無奈。
(四)原告曾借用次子丙○○支票帳戶,雖有退票,但原告均已還 款完畢取回支票並撕毀,此觀自102年退票起迄今6年,丙○ ○未受訴追給付票款,且得以購買汽車辦理貸款等情即明。 至於帳戶往來明細,係投資客將款項匯入,原告再轉投資至 其他投注站,以分散風險並賺取差價。後原告經濟下滑,無 足夠現金轉投注,方開立支票,被告答辯三狀所附帳戶明細 電匯提款之對象均為投注對象,絕非原告浪費財產。至於長 女乙○○之支票退票部分,僅面額10萬元票據係原告借用, 當時係用以支付會款,後因投資失利而退票。
(五)原告並無外遇,縱與被告觀念不同,仍有家庭責任心,除栽 培三名子女完成學業(長女乙○○大學畢業甚且出國遊學, 長子甲○○技術學院畢業,次子丙○○大學畢業,子女均無 助學貸款),原告並按月給付家庭生活費,甚至為被告及子 女買車,依被告當時之經濟狀況,絕無可能獨立扶養三名子 女完成學業暨在無貸款之情形下購買房地。此外,原告十分 疼愛長女,曾接長女同住,並提供汽車供長女代步,嗣原告 在扶養子女成年後,因身體情況無法再從事雕刻工作,方開 始投資或從事六合彩,惟終為失利,有如前述,實非得已, 現訴請分配夫妻財產,確有理由。
(六)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答辯略以:
(一)兩造於59年間結婚,婚後育有二子一女,原告從事風水雕刻 工作,被告照顧子女之餘,亦會與原告一起工作。兩造於67 年11月間購買實踐街房地登記在原告名下,於70年6月清償 抵押借款,並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後於73年間又購買公園 路房地登記在被告名下,原告並將實踐街房屋出租收取租金 。公園路房地剛開始有向銀行貸款,因利息很高,被告遂將 保單解約以清償貸款。後兩造於75、76年間自實踐街房屋搬 到公園路房屋,只住了1年多,約77年間原告即外遇離家, 並在80年初購買崇德街房地與其外遇對象同住。原告離家後 從事大家樂、六合彩簽賭,賺大錢時就買雙B轎車、房屋給 其外遇對象,生活揮霍奢靡,被告含辛茹苦與三名子女相依 為命,咬緊牙根度日亦不敢賣掉名下公園路房地,惟恐失去 棲身之所。
(二)兩造搬到公園路房屋後,實踐街房屋即由原告出租收取租金
,原告並在離家後於79年間將實踐街房屋賣掉,所得款項均 供原告享用。嗣原告於83年2月購買崇德街房屋,4月設定最 高限額抵押權1,080萬元,以銀行貸款額度多在擔保品市價8 成計算,該房屋市價應在1,350萬元左右,依當時之時空背 景,原告有能力購買市價千萬元以上之房屋,不可不謂豪富 。原告因十分疼愛長女,其離家後,每年只會在長女生日當 天回家約3小時,其購入前開崇德街豪宅後,曾接長女與其 同住,並提供汽車供長女代步,但原告不曾接被告及其他子 女同住,亦未贈送被告汽車。崇德街房屋在原告清償近10年 抵押貸款後,於92年10月才又向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設定抵 押借款(即俗稱之二胎),94年8月遭查封,95年1月遭法院拍 賣,可見原告經濟狀況在92年10月以前,應屬無虞,原告主 張其投資失敗方導致負債云云,卻無法提出實證,自不可信 。原告婚後富貴發達時在外花天酒地,不與結髮妻子共享, 嗣將其名下資產揮霍一空,老來無依時不斷以騷擾暴力威脅 手段對待被告及子女,被告終因不堪忍受而向法院訴請離婚 獲准。
(三)94年間原告名下崇德街房屋遭查封拍賣,銀行信用不良,即 以騷擾被告方式致兩造次子丙○○迫於無奈,於94年12月26 日向元大銀行開元分行開戶出借帳戶供原告使用。原告以該 帳戶收取六合彩賭資,從95年至102年間,其收入總額即高 達1億6,124萬997元。而原告從98年7月7日開始領票,至102 年8月20日共領取350張票,兌現269張,兌現票面總額為3,8 02萬9,400元。原告使用丙○○帳戶從102年5月20日開始跳 票至103年5月5日,造成丙○○變成拒往戶,跳票總金額為 146萬3,000元。原告使用丙○○帳戶開始跳票後,即改借用 長女乙○○支票帳戶,乙○○於102年6月18日開戶,領用總 張數75張,從102年12月17日開始跳票,跳票總面額為251萬 元,乙○○於103年4月18日列為拒往戶,上情有元大銀行10 7年12月4日元作服字第1070052083號回函可證。是以,原告 於95年至102年帳戶收入即高達1億6千餘萬元,98年至102年 支票兌現金額為3,802萬9,400元,但在102年12月21日該帳 戶餘額只剩467元,差額1億2,321萬餘元都是遭原告以現金 領款、ATM提款、電匯陸續支用。原告前開期間收入顯然遠 遠高於支出,若非原告揮霍無度、奢侈浪費,絕不可能最後 會無力兌付支票,並連累子女信用破產。
(四)綜上所述,原告從77年離家後,因從事簽賭賺大錢,購買豪 宅與異性同居,嗣因揮霍無度,將婚後財產花用殆盡,又因 簽賭負債累累,竟要求被告及子女提供住所,並給付其贍養 費、養老金,還一再恐嚇威脅被告及子女。次子丙○○為安
撫原告,先後應原告要求,提供帳戶及支票供原告使用,但 原告仍不改浪費惡習,完全未衡量本身付款能力,最後跳票 導致次子丙○○之信用破產,前途盡毀。被告現年已72歲, 仍在資源回收廠工作,以圖溫飽,原告卻長年不務正業,浪 費成習,對家庭經濟並無貢獻,若使其仍能享有對被告辛苦 保存之棲身之所平均分配之利益,不啻令原告坐享其成,獲 得非分之利益,顯失公平,為此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 定請求免除原告之分配額。
(五)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事項:
(一)不爭執事項:
⒈兩造於59年結婚,婚後育有三名子女即乙○○、甲○○、丙 ○○,均已成年。
⒉兩造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被告於106年7月11日訴請離婚 ,經本院以106年度婚字第359號判決准予離婚確定(調字卷 第21至26頁)。兩造同意以被告提起離婚訴訟之起訴日即106 年7月11日為本件剩餘財產價值計算之基準日。 ⒊原告於67年11月以買賣原因登記取得「臺南市○區○○街00 0巷00號」房屋,於70年6月清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嗣於 78年間又設定抵押借款,後於79年6月19日將上開房地售出 。
⒋原告於83年2月以買賣原因登記取得「臺南市○區○○00街 00號」房屋,94年遭查封拍賣。
⒌兩造存款均為零。
⒍被告名下之婚後財產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暨其上271建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 號」房屋乙棟(下稱公園路房地)。上開房地於106年7月11 日之價值為6,298,459元,貸款本金利息合計1,361,861元( 訴字卷第135頁)。
(二)爭執事項:原告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200萬元,是否有理 ?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 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 ,應平均分配;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 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 ,固在使夫妻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累積之資產,於婚姻
關係消滅而雙方無法協議財產之分配時,由雙方平均取得, 以達男女平權、男女平等之原則,例如夫在外工作或經營企 業,妻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備極辛勞,使夫得無內顧 之憂,專心發展事業,其因此所累積之資產或增加之財產, 不能不歸功於妻子之協力,則其剩餘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 無償取得者外,妻自應有平均分配之權利;反之,夫妻易地 而處亦然,俾免一方於婚姻關係消滅時立於不平等之財產地 位,是夫妻就其剩餘財產係以平均分配為原則。惟夫妻之一 方如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於財產之累積或增加 並無貢獻或協力,欠缺參與分配剩餘財產之正當基礎時,自 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於此情形,若就夫妻 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始得依同條第2項 規定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以期公允(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上字第203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兩造業已離婚,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差 額,被告則拒絕給付,並主張被告自77年離家後,即不務正 業、負債累累,將婚後財產花用殆盡之事實,此據證人丙○ ○到庭證稱:伊是兩造之子,目前與被告同住,伊目前38歲 ,原告在伊7歲時即未與被告同住,住在外面,一年僅於過 年時回家一次;他從事六合彩組頭生意,已從事二十幾年; 原告離家後,沒有拿家用給被告,亦未提供學費給伊;伊在 98年提供元大銀行帳戶給原告使用,因為原告的帳戶跳票不 能用,如果伊不借他,他會一直騷擾被告,後來因為原告跳 票,伊也變成銀行的拒絕往來戶,現在還有62張票流落在外 ,伊只能祈禱沒人出來提告等語;復有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107年12月4日元作服字第1070052083號函文所附客戶 丙○○票據使用情形查詢資料及提回票據查詢報表存卷可查 ,而依上揭函文所附報表可知,證人丙○○於102年8月23日 被列為拒絕往來戶,並有62張票據未回籠乙情。另參以原告 供稱:伊做六合彩十幾年了,從92年到105年等語;及原告 於67年11月以買賣原因登記取得實踐街房地,於70年6月清 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嗣於78年間又設定抵押借款,後於 79年6月19日將上開房地售出;原告於83年2月以買賣原因登 記取崇德街房地,94年遭查封拍賣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業如前述,綜上足認被告上揭主張為真實,堪以採信。(三)本院審酌,原告約於77年間起即離家,未再與被告共同生活 ,其與被告間婚姻關係僅存形式,並無實質婚姻生活,而兩 造婚後原本名下均有不動產,原告名下之實踐街房地、崇德 街房地分別經變賣或拍賣,被告名下則仍保有公園路房地, 惟原告既長年在外不務正業經營六合彩組頭事業,並未返家
與被告共同生活,亦未提供家庭生活費用,任由被告與子女 獨自生活,甚至借用丙○○之帳戶供經營六合彩使用,卻接 連發生跳票,使丙○○遭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其因不務正 業累及子女,難認原告對於被告婚後財產之累積及維持有何 貢獻或協力之處,被告迄今仍保有公園路房地,並未變賣或 遭拍賣,實為自己獨自努力之工作成果;參以該公園路房地 目前為被告居住處所,雖經鑑價結果為6,298,459元,卻仍 有貸款本金利息合計1,361,861元,而被告並無其他財產, 倘若准許原告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將使原告坐享其成,並 致被告數十年辛苦保有財產之心血無存,顯失公平,而原告 既對被告迄今保有公園路房地之成果毫無貢獻及協力,自不 應准許其獲得分配,爰認應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規定免 除其分配額,始屬公平。
(四)原告雖主張伊離家後仍栽培三名子女完成學業(長女乙○○ 大學畢業甚且出國遊學,長子甲○○技術學院畢業,次子丙 ○○大學畢業,子女均無助學貸款);並按月給付家庭生活 費云云,此為被告所否認,復與上揭證人所述情節不合,原 告亦未舉證證明,自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雖請求被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惟本院 既認原告取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顯失公平,並認應免除 其分配額,則原告據以請求被告給付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即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即失所依附,自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經 本院審酌後,認均不影響本件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併 此敘明。
七、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 有明文。本件為原告敗訴之判決,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原告 負擔,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