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債 務 人 陳堂淵
債 權 人 臺南市下營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錄星
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在案,有106年度消債清字第42號裁定附卷可稽。經 查債務人可供清償債務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新臺幣529,333 元,經本院於107年9月18日以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決議清算 財團處分方式,由本院依職權分配前開清算財團財產予債權 人,並確定在案,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等可資為證。三、準此,本件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 、領款通知書、保管款支出清單等在卷足稽,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