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230號
TNDV,107,司執消債更,230,20190329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0號
債 務 人 賴健文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黃玄村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 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 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 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 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1款規定、第 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0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7,664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 金1,266元與分期清償之各項獎金2,083元),清償總額合計 為551,808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 盡力清償:
?怓d債務人任職於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保全,每月原則 排班22至24日,每日工時12小時,計薪方式採月薪制,公司 有固定發放伙食及生活津貼,加班為常態,公司有發放端午 、中秋及年節獎金,債務人月實領收入約33,971元(已包含 本薪、專業津貼、技能津貼、伙食津貼、生活津貼、交通津 貼、勤務津貼及免稅加班費,並已扣除勞健保費1,339元、 福利金151元及互助金63元)等,有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11月7日函及所附債務人薪資明細與薪金明細、債務人 107年11月23日補正狀及所附在職證明書正本等件在卷可參 ,是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辿葫d,債務人與配偶所育長子(現年約12歲)、長女(現年約 9歲)及次女(現年約6歲)均尚未成年,確有受債務人扶養必 要。而審酌債務人陳稱配偶月收入亦約3萬多元,名下並無 財產等情,核與本院職權調閱之債務人配偶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資料相符,則債務人主張因伊與配偶 經濟狀況相當,故兩人約定平均分擔未成年子女3人扶養開 支,尚屬合理。又因債務人與子女並未受領任何社會津貼及 補助,是其提列每名子女每月各4,930元之扶養開支,亦屬 有據,此有債務人及配偶及子女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 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11月12日回函 、台南市政府社會局107年11月22日函、債務人107年11月23 日補正狀等件在卷足憑。
?岊[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 養費約29,656元,並未超逾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108年 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核算債務人自身與依 法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37,165元【債務人個人支出14,8 66+子女扶養支出(14,866÷2)×3=37,165】,當認債務人所 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其自身及受扶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 ,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同意將每年可受領之各項獎 金(含端午、中秋及年節獎金)約2分之1數額(即24,996元)提 列於更生方案各期增加清償(各期增加清償金額應係2,083 元)。其復願將名下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 金等值金額91,152元(前開各保單解約金總額原為91,081元 ,然為核算便利,債務人同意提列91,152元用以清償,故各 期增加清償金額應為1,266元,有陳明之必要)提列清償,有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13日函、全球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2日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108年1月8日函、債務人108年3月7日補正狀及所附財產 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更生方案等件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 人所列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符合盡力清償要件。
?犮t查,債務人名下除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球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外 ,再無其他財產,有債務人104年至106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 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91,081元(即保單解約 金)。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 558,842元(計算期間:105年3月起至107年2月止;計算基準 :依債務人自陳該段期間收入總和),有債務人107年4月13 日更生聲請狀及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附於本院107年 度消債更字第110號卷宗可考,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約536,906元【依衛生福利部公 告之105、106及107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及債務 人子女每月扶養費數額核算必要生活費之數額〈11,448元+(



7,083元÷2)×3〉×10+〈11,448元+(7,334元÷2)×3〉× 12+〈12,388元+(7,334元÷2)×3〉×2=536,906】,扣除後 所得之數額為21,936元(558,842-536,906=21,936)。綜上 ,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551,808元,顯逾法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 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另前開數額亦已超逾債務人名 下清算財產價值,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 額,扣除自己及依法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十 分之九之數額,是上開方案應視為已盡力清償至明。三、末查,除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黃玄村、?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 見外,餘之債權人均具狀反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內容,反 對意見略以:債務人每月收入應以更生開始裁定中核算之41 ,069元認列,而非36,054元,債務人是否據實陳報薪資及獎 金收入,非無疑義;債務人應以聲請更生時主張支出標準( 每月21,388元)核列總支出金額;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 當勞動年限,並非不能完全清償債務,惟所提方案清償成數 僅25.84%,更生條件難謂公允等語。惟查: ?抩琱凶釩O全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債務人於公司擔任保全人員 ,按月計薪,每月工作22至24日,每日工時12小時,加班為 公司常態(原則上每月時數約可達約40多小時),公司另有發 放津貼,每年度亦有端午獎金及中秋獎金各0.5個月,年節 獎金則約3個月(均以本薪計算),則扣除債務人自付之勞健 保費用1,339元、福利金151元及互助金63元後,債務人實領 月收入約可達33,971元等,有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 1月7日函及所附債務人106年7月至107年10月薪金明細等件 可資為證,足認債務人所陳報薪資及獎金收入核與真實相符 。部分債權人固質疑債務人所列收入較諸更生裁定認定為低 ,並要求債務人以更生裁定所認數額認列更生方案云云,然 揆諸更生裁定中所臚列之薪資計算期間為106年9月至107年4 月,且除月薪資外,另包含各月免稅加班費、應稅加班費及 年節獎金(各月薪資及免稅加班費與應稅加班費總額306,680 元+年終獎金21,785元=328,465元),然查債務人所提方案月 收入係單純以實領薪資(含本薪、各項津貼與免稅加班費)認 列,並於每年度就端午、中秋及年節獎金另提列增加清償, 故該金額與更生裁定所列數額有所差異,自屬當然。則查所 謂年節獎金係1年度發放1次,前揭計算式將該獎金總額列入 部分月份核算月收入,無異高估債務人收入狀況。再考量債 務人所任職務性質,其加班固為常態,然加班時數之多寡仍



需視公司排班而定,其各月確有固定受領所謂免稅加班費狀 況,然關於應稅加班部分,債務人於各月間受領數額有極大 數額差異(如107年7月、8月、9月、10月之數額分別為279元 、2,935元、2,076元、44元),難認該部分加班費係屬長期 且定額之收入,自不宜將之列為債務人固定收入一部核算。 綜上,原更生裁定所列計算式中將應稅加班費、年節獎金核 算為薪資一部,方得出債務人每月薪資達41,069元(原裁定 中所列41,069元之金額應有加總錯誤狀況,正確金額應係41 ,058元,有說明之必要)之結論,惟該數額與債務人真實受 薪狀態明顯不符,部分債權人要求債務人以該數額提列更生 方案,無異加劇債務人經濟困境,與消債條例立法精神有所 違背,自無足採;再者,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長達 6年,而所列各項開支明細僅為預估數額,考量債務人除個 人支出外,另需3名未成年子女,其此處所酌留應稅加班費 、各項獎金約2分之1數額自可作為因應突發開銷之費用,避 免債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因處生存邊緣而再度造成履行更生 方案困難,亦屬合理,併此陳明。
?豸S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 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 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 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然債務人釋明更 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於該範圍內,不 受最低數額限制,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之 明文可參。查雖有部分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比照聲請更生時之 主張,縮減個人支出至12,388元及三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 至9,000元乙事。然觀債務人所列個人開支總額係控制在每 月14,866元範疇,並未超逾衛生福利部所公告台南市108年 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即14,866元)之金額甚明, 其主張自屬有據,當應予尊重。部分債權人以個人主觀角度 ,驟加批評債務人生活方式,已逾合理程度,顯有未洽;另 參照首揭規定,倘債務人依每人每月14,866元及分擔比例為 2分之1等基準核算所育三名子女生活費,債務人按月至少需 支出共22,299元之扶養支出,惟債務人現於方案中僅提列三 名子女每月共14,790元扶養費,當認其已充分展現更生誠意 ,實不宜要求債務人再縮減扶養支出。綜上,債權人未考量 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希冀債務人提出顯無履 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個人與受扶養親屬無法維持最 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 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



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
?吨S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 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 債務人已將名下保單解約金,加計其收入扣除自身及受扶養 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連同每年度各項獎金逾十分之 九數額均已用於清償,應視為已盡力清償,依法自應認可更 生方案。部分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或清償成 數多寡,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或所提更生方案有欠公允 ,並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 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 每期清償新臺幣7,664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解約金1,266元與分期清償之│
│ 各項獎金2,083元)。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 │
│ 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
│ 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2,135,500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551,808元。 │
│4、清償成數:25.84%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
│ 一 │中華電信股份│ 42,903 │ 2.01% │ 154 │ 11,088 │
│ │有限公司台灣│ │ │ │ │
│ │南區電信分公│ │ │ │ │
│ │司 │ │ │ │ │
├──┼──────┼─────┼────┼────────┼──────┤
│ 二 │凱基商業銀行│ 319,393 │ 14.96% │ 1,146 │ 82,51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三 │中國信託商業│ 224,166 │ 10.5% │ 805 │ 57,96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四 │黃玄村 │1,039,530 │ 48.67% │ 3,730 │ 268,560 │
├──┼──────┼─────┼────┼────────┼──────┤
│ 五 │勞動部勞工保│ 25,736 │ 1.21% │ 93 │ 6,696 │
│ │險局 │ │ │ │ │
├──┼──────┼─────┼────┼────────┼──────┤
│ 六 │花旗(台灣)商│ 233,038 │ 10.91% │ 836 │ 60,192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七 │?A豐(台灣)商│ 250,734 │ 11.74% │ 900 │ 64,800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限公司 │ │ │ │ │
├──┴──────┼─────┼────┼────────┼──────┤
│ 合 計 │2,135,500 │ 100﹪ │ 7,664 │ 551,808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