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16號
TNDV,107,司執消債更,16,201903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號
債 務 人 陳建成

代 理 人 杜婉寧律師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臺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陳嘉宏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 認可:一、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 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下列情形,視為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二、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法 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前段



、第2項、第64條之1第2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以每1個月為1期,每 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2,800元,每年 3月增加清償年終獎 金18,750元,為期6年共72期,清償總額合計為1,754,100元 ,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更生方案已符合盡力清償之條件, 且無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
?怓d債務人107年度平均每月實領薪資為 43,204元(已包含各 種津貼與主管加給、獎金、應稅免稅加班費,並已扣除勞健 保與其他扣項),而年終獎金平均數額為23,433元等情,有 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25日函、 107年10月25日 函、 107年度薪資明細表等附卷可參,足認有固定收入,可 長期履行更生方案。
?邧鷇酈?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 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點2倍定之。受扶養者 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 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 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 2項情形債務人釋 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於該範圍內 不受最低數額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 2第1項、第2項及第 3項前段亦有明文。而依臺南市政府公告之108年度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12,388元之 1.2倍計算,則債務人維持基本生活 必需與人性尊嚴之數額應為14,866元【計算式:12,388×1. 2=14,866】,債務人以其每月收入43,204元,扣除必要支出 14,866元後,結餘28,338元,而債務人陳報平均每月加班逾 100小時,始能維持目前之薪資數額,參以債務人之加班工 時統計表,平均每月加班工時達 122小時,有亞獵士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加班工時統計表附卷可稽,為避免日後加班機 會減少,致薪資降低而無法履行更生方案,債務人就結餘之 金額中提出22,800元清償,年終獎金每年提出18,750元清償 ,應屬合理,更生方案總清償額為1,754,100元。 ?犰A按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 人傾其所有,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 之;俾免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 境,致無力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故倘清償已達相當成 數,即視為盡力清償,以利更生方案之成立(消債條例第64 條之 1立法理由參照)。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或保單解約金 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南山人壽保險 份有限公司107年5月8日( 107)南壽保單字第C0947號函(無 解約金)等附卷足憑,故債務人並無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



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 6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 費之餘額為2,180,934元【計算式:(每月結餘28,338×72) +(年終獎金23,433×6)=2,180,934】,如已提出5分之4清償 即1,744,747元【計算式:2,180,934×4/5= 1,744,747】, 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1第2款之規定,視為債務人盡力清償, 而債務人將餘額大部分提出清償,更生方案總清償額1,754, 100元,逾前開數額,應視為盡力清償甚明。 ??復查債務人於 7年內未曾依破產法或消債條例規定受免責, 亦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 1項各款之不認可事由。且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 得受償之數額為0元;另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 所得約為1,080,720元,扣除債務人自己必要之生活費用356 ,784元【計算式:14,866×24= 356,784】後,剩餘723,936 元【計算式: 1,080,720-356,784=723,936】,而更生方案 總清償額 1,754,100元,已顯逾前揭數額。是而,債務人並 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各款所列不得逕予認可之事由。 ?キ茪W,債務人所提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視為盡力清償,且無 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可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與債 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
三、經本院於108年 3月4日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陳述 意見略以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影響債權人權 益甚鉅,無法同意等語,有送達證書、陳報狀等在卷可憑。 經查債務人已將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 大部分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視為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 方案。至於清償成數、負債原因等並非法院逕予認可更生方 案應考量之事由,債權人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恐 過度壓迫其日常生活,將無法維持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 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 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 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而債 權人所陳,顯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視為盡力清償,復 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于子寧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
│ 期)。 │
│ ?M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22,800元。 │
│ ?L年終獎金(每年3月,共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8,750元。 │
│(2)債務人則應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
│ 轉帳或其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 │
│ 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2,690,667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1,754,100元。 │
│4、清償成數:65.19%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 │
│ 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6年總清償額│
│ │ │ │ │ 第1-72期 │ 年終獎金 │ │
├──┼────┼─────┼────┼─────┼─────┼──────┤
│ 一 │和潤企業│ 854,981 │ 31.78% │ 7,243 │ 5,956 │ 557,232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二 │台北富邦│ 91,635 │ 3.41% │ 778 │ 640 │ 59,856 │
│ │商業銀行│ │ │ │ │ │
├──┼────┼─────┼────┼─────┼─────┼──────┤
│ 三 │國泰世華│ 136,497 │ 5.07% │ 1,156 │ 951 │ 88,938 │
│ │商業銀行│ │ │ │ │ │
├──┼────┼─────┼────┼─────┼─────┼──────┤
│ 四 │渣打國際│ 405,177 │ 15.06% │ 3,433 │ 2,823 │ 264,114 │
│ │商業銀行│ │ │ │ │ │
├──┼────┼─────┼────┼─────┼─────┼──────┤




│ 五 │玉山商業│ 226,176 │ 8.41% │ 1,917 │ 1,576 │ 147,480 │
│ │銀行 │ │ │ │ │ │
├──┼────┼─────┼────┼─────┼─────┼──────┤
│ 六 │元大商業│ 286,364 │ 10.64% │ 2,425 │ 1,995 │ 186,570 │
│ │銀行 │ │ │ │ │ │
├──┼────┼─────┼────┼─────┼─────┼──────┤
│ 七 │臺灣永旺│ 115,002 │ 4.27% │ 974 │ 801 │ 74,934 │
│ │信用卡股│ │ │ │ │ │
│ │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八 │陳嘉宏 │ 470,176 │ 17.47% │ 3,983 │ 3,275 │ 306,426 │
│ │ │ │ │ │ │ │
├──┼────┼─────┼────┼─────┼─────┼──────┤
│ 九 │台灣大哥│ 51,018 │ 1.9% │ 434 │ 357 │ 33,390 │
│ │大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十 │遠傳電信│ 33,803 │ 1.26% │ 288 │ 237 │ 22,158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十一│亞太電信│ 19,838 │ 0.74% │ 169 │ 139 │ 13,002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合 計 │ 2,690,667│ 100﹪│ 22,800 │ 18,750 │ 1,754,100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1/1頁


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