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07年度,168號
TNDV,107,司他,168,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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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他字第168號
原   告
即 上訴人 李睿晟 

被   告
即被上訴人 東風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應徵
收之訴訟費用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確定並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即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即被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規定甚明。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 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 確定之;而依此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同法第91條第1、3 項規定即明。而法院依職權向應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費用之 裁定,亦屬確定費用額之程序,自應類推適用前開規定加計 利息。
二、經查:
㈠本件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經本院105年度新救字 第5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又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012元,業經本院105年度勞訴字 第51號民事判決原告部分勝訴(118,427元部分),其餘之 訴(1,891,585元部分)駁回。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十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嗣原告就其遭駁回請求中之部 分提起上訴(上訴標的金額為1,774,573元),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7號民事判決確定,原告之 上訴部分有理由(207,570元部分),原判決關於駁回此部 分請求暨該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其餘上訴(1,567,003



元部分)駁回。另諭知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 上訴人(即被告)負擔;上訴駁回部分,第二審之訴訟費用 ,由上訴人(即原告)負擔。前開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 官調閱前述訴訟卷宗查核無誤,則依前述第一、二審判決主 文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兩造各應負擔之各審 級訴訟費用金額即如附表所示。
㈡依附表所示,原告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6,824元、第 二審訴訟費用為24,666元,合計為41,490元;被告應負擔之 第一審訴訟費用為4,174元、第二審訴訟費用為3,267元,合 計為7,441元。則本件原告(即上訴人)因訴訟救助而暫免 繳交之第一、二審裁判費,即應由兩造各依上述合計金額負 擔,爰裁定兩造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 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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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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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項 目│ 金 額 │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新臺幣)│
│審級 │ │(新臺幣)│ │
├────┼─────┼────┼─────────────────┤
│第一審 │裁 判 費│20,998元│⑴第一審判決原告勝訴而諭知被告應負│
│訴訟費用│ │ │ 擔訴訟費用10分之1部分因無人上訴 │
│ │ │ │ 而確定,此部分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
│ │ │ │ 用金額為2,100元(計算式:20,998 │
│ │ │ │ 元×1/10≒2,100元)(元以下四捨 │
│ │ │ │ 五入)。 │
│ │ │ │⑵第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而諭知原告│
│ │ │ │ 應負擔訴訟費用10分之9部分,該部 │
│ │ │ │ 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891,585元,其 │
│ │ │ │ 中: │
│ │ │ │ ①117,012元部分,原告未提起上訴 │
│ │ │ │ 而確定,故此部分訴訟費用應由原│




│ │ │ │ 告負擔,其金額為1,169元(計算 │
│ │ │ │ 式:20,998×9/10×117,012/1,89│
│ │ │ │ 1,585≒1,169)(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 │ │ ②1,567,003元部分,原告雖提起上 │
│ │ │ │ 訴,惟經第二審將此部分上訴駁回│
│ │ │ │ 而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上訴人│
│ │ │ │ (即原告)負擔,此部分訴訟費用│
│ │ │ │ 金額為15,655元(計算式:20,998│
│ │ │ │ ×9/10×1,567,003/1,891,585≒ │
│ │ │ │ 15,655)(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③207,570元部分,原告提起上訴後 │
│ │ │ │ ,經第二審判決將第一審駁回此部│
│ │ │ │ 分請求之裁判廢棄並改判原告勝訴│
│ │ │ │ ,且諭知此廢棄部分訴訟費用由被│
│ │ │ │ 上訴人(即被告)負擔,其金額為│
│ │ │ │ 2,074元(計算式:20,998×9/10 │
│ │ │ │ ×207,570/1,891,585≒2,074)(│
│ │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⑶綜上,第一審訴訟費用原告應負擔者│
│ │ │ │ 為16,824元,被告應負擔者為4,174 │
│ │ │ │ 元。 │
├────┼─────┼────┼─────────────────┤
│第二審 │上訴裁判費│27,933元│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774,573元,其 │
│訴訟費用│ │ │中207,570元勝訴,此部分上訴費用由 │
│ │ │ │被告(即被上訴人)負擔,金額為3,26│
│ │ │ │7元(計算式:27,933×207,570/1,774│
│ │ │ │,573≒3,267)(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其餘1,567,003元經上訴駁回,此部分 │
│ │ │ │上訴費用由原告(即上訴人)負擔,金│
│ │ │ │額為24,666元(計算式:27,933×1,56│
│ │ │ │7,003/1,774,573≒24,666)(元以下 │
│ │ │ │四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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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風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