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6年度,1號
TNDV,106,金,1,201903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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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1號
上 訴 人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維欣 
被上訴 人 張錫強  

      張文毅 
            樓(刑事案件通緝中)
      楊淑嬌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
      陳燦堂  住高雄市○○區鎮○街00號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鎮區○○○路0號33樓之2
法定代理人 呂德茂  住同上
一、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
  金字第1號受理,並於民國108年1月28日判決在案。嗣上訴
  人對於民事更正聲明狀訴之聲明第一項所為之不利判決,遵
  期提起上訴,但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尚有不備,
  應定期命補正。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22,54
  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53,452元,爰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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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