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6年度,15號
TNDV,106,醫,15,2019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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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繡雲 
訴訟代理人 許佩霖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義濱、臺南市立安南醫院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23日第一審判決
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64,846元
,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28,76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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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