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920號
TNDV,106,訴,1920,201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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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20號
原   告 張國良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嘉琪律師
被   告 張進來 
訴訟代理人 張萬枝 
被   告 張坤良 
      張坤玉 
      張合桐 
      張進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林錦珠
被   告 張顧齡 


被   告 張武宗 
訴訟代理人 張陳月桑
兼 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正良 

兼 上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張趁德 
被   告 張三松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蔡佳渝律師
被   告 張合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3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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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