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20號
原 告 張國良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嘉琪律師
被 告 張進來
訴訟代理人 張萬枝
被 告 張坤良
張坤玉
張合桐
張進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林錦珠
被 告 張顧齡
被 告 張武宗
訴訟代理人 張陳月桑
兼 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正良
兼 上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張趁德
被 告 張三松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蔡佳渝律師
被 告 張合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3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