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祐宗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勝義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2月27日105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惟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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