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53號
TNDV,105,重訴,153,201903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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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祐宗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勝義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2月27日105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所為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6,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惟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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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祐宗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