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3號原 告 何懋彰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李添盛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黃耀光 複代理人 王文文 蔡宗宏 被 告 李光耀 法定代理人 李倉增 被 告 鄭榮坤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宏 被 告 吳煌山 吳泉智 吳財澄 吳忠謙 鄭玉明 兼上一人之輔助人 鄭啟峰即鄭琳茂之繼承人被 告 吳金山 洪松山 李明旺 李進旺 李清文 李秋鴻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被 告 吳紀震即吳宗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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