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13號
TNDV,105,訴,313,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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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3號
原   告 何懋彰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李添盛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黃耀光 
複代理人  王文文 
      蔡宗宏 
被   告 李光耀 
法定代理人 李倉增 
被   告 鄭榮坤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宏 
被   告 吳煌山 
      吳泉智 
      吳財澄 
      吳忠謙 
      鄭玉明 
兼上一人
之輔助人  鄭啟峰即鄭琳茂之繼承人

被   告 吳金山 
      洪松山 


      李明旺 
      李進旺 
      李清文 
      李秋鴻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吳紀震即吳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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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