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57號
TNDM,108,附民,57,2019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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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葉榮源

被  告 金順安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08年度易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金順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金順安被訴傷害、毀損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 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附具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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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