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添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 108年度執聲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添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添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 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曾添安因 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以一○七 年度簡字第二一五九號、一○七年度簡字第二五四八號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 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