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36號
聲明異議人 江凱倫
即 受刑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6 年度執更字第2520
號、107 年度執更字第28號)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
二、經查:聲明異議人江凱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本院分別以一0六年度聲字第二一四七、二一四八號刑事 裁定,各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年、五年十月,二份刑事裁 定正本並分別於民國一0七年四月十二日及同年五月十六日 送達聲明異議人親收,有本院送達證書二紙在卷可佐,嗣聲 明異議人並未不服提起抗告而確定,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即以一0六年度執更字第二五二0號、一0七年度執更 字第二八號接續執行上開二執行刑等事實,業經本院調取上 揭案號卷宗核閱無誤,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 份附卷可稽,堪可認定。故本院一0六年度聲字第二一四七 、二一四八號刑事裁定定執行刑確定後,檢察官依上開確定 刑事裁定,接續執行該二執行刑,尚無違法或不當之處。至 於聲明異議人認本院一0六年度聲字第二一四八號刑事裁定 附表編號二、五、八、九之罪,均在一0五年十一月三日前 所犯等情,似爭執所犯上揭四項罪刑不應於本院一0六年度 聲字第二一四八號刑事裁定內定應執行之刑,而另應併入本 院一0六年度聲字第二一四七號刑事裁定內應執行之刑,顯 係對上揭刑事裁定有無裁判違法之質疑,與檢察官執行指揮 是否不當無關,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