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706號
TNDM,108,簡,706,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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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邵淑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5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邵淑萍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為零點陸陸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被告係在警方尚未發覺犯罪前,主動交出甲基 安非他命1包供警方查扣,有其警詢筆錄可稽,符合自首規 定,爰依法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確 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持有目的係為 供己施用,持有數量僅1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0.667公克), 業經檢驗無訛,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 書1份附卷可稽,該包裝袋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 ,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2519號
被 告 邵淑萍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邵淑萍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 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前某日,自綽號「阿 妹仔」之不詳年籍之成年女子處,取得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驗驗前淨重0.677公克、檢驗後淨重0.667公克)而持有之。 嗣於同年11月22日13時35分許,行經臺南市○○區○○路 000○0號前時,因行跡可疑,為警欄查而查獲,並當場扣得 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
├──┼─────────┼──────────────┤
│一 │被告邵淑萍於警詢及│全部之犯罪事實。 │
│ │偵查中之自白 │ │
├──┼─────────┼──────────────┤
│二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1. 扣案物之外觀。2. 扣案之物│
│ │康分局搜索筆錄、扣│ 經檢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基安非他命,檢驗前毛重 │
│ │錄表、扣押物品清單│ 0.677 克,佐證被告持有第二│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級毒品之事實。 │
│ │107 年 12 月 25 日│ │
│ │高市凱醫驗字第 │ │
│ │57200 號濫用藥物成│ │
│ │品檢驗鑑定書及卷附│ │
│ │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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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 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檢察官 黃 莉 琄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施 建 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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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