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三五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九六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楊柏翔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証据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二、核被告楊柏翔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罪。爰審酌被告並無 犯罪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等一切情撞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楊柏翔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 時失慮,偶罹刑典,且事後坦承犯行,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故本院因認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 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 誌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 振 和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