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18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安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 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被告係基於營利之 意圖而販入仿冒系爭商標之商品以售出牟利,其以單一之販 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地接續實施非法販賣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 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 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又被告以一 行為侵害數個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 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處斷。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表彰一定之商 品形象及品質,被告為貪圖小利而陳列仿冒品,侵害商標專 用權人之潛在市場利益,所為實無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 行,並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 公司、史塔西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被害人美 商昂德亞摩公司達成調解或和解,且均依約賠償完畢,有上 開告訴人及被害人提出之陳報狀及本院調解筆錄、和解契約 書可稽,暨無何犯罪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為憑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又被告無何犯罪前科,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而觸法,犯 後已坦承犯行,並與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和解,獲得上開告 訴人及被害人之諒解,諒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所 警惕,不會再犯,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 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關於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
㈡、至被告因本件違反商標法犯行而獲取之6萬元,屬於其犯罪 所得,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業如前述,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惟因被告與告 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史塔 西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被害人美商昂德亞摩 公司達成調解或和解,且均按約定賠償完畢,上開告訴人及 被害人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等情,已如前述,自宜尊重被告 與告訴人、被害人間所達成之調解及和解共識,本件若再予 宣告沒收上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顯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 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任婉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
│仿冒商標商品名稱│數量 │侵害商標(│商標權人 │備註 │
│ │ │註冊/審定 │ │ │
│ │ │號) │ │ │
├────────┼───┼─────┼─────────┼─────┤
│Hello Kitty 商標│194張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公司 │未提出告訴│
│貼紙 │ │ │ │ │
├────────┼───┼─────┤ │ │
│Melody商標貼紙 │333張 │00000000 │ │ │
├────────┼───┼─────┤ │ │
│酷企鵝商標貼紙 │ 75張 │00000000 │ │ │
├────────┼───┼─────┤ │ │
│雙子星商標貼紙 │162張 │00000000 │ │ │
├────────┼───┼─────┤ │ │
│大眼蛙商標貼紙 │136張 │00000000 │ │ │
├────────┼───┼─────┤ │ │
│蛋黃哥商標貼紙 │ 42張 │00000000 │ │ │
├────────┼───┼─────┼─────────┼─────┤
│佩佩豬商標貼紙 │237張 │00000000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提出告訴 │
│ │ │ │限公司(ASTLEY │ │
│ │ │ │BAKER DAVIES LTD. │ │
│ │ │ │) │ │
├────────┼───┼─────┼─────────┼─────┤
│NIKE商標貼紙 │ 76張 │00000000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未提出告訴│
├────────┼───┼─────┤司 │ │
│Jordan商標貼紙 │ 29張 │00000000 │ │ │
├────────┼───┼─────┼─────────┼─────┤
│addidas商標別針 │ 1個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提出告訴 │
├────────┼───┼─────┤ │ │
│addidas商標貼紙 │ 23張 │00000000 │ │ │
├────────┼───┼─────┼─────────┼─────┤
│PUMA商標貼紙 │ 29張 │00000000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提出告訴 │
│ │ │ │任公司 │ │
├────────┼───┼─────┼─────────┼─────┤
│champion 商標貼 │ 13張 │00000000 │美國 HBI 品牌服裝 │未提出告訴│
│紙 │ │ │公司 │ │
├────────┼───┼─────┼─────────┼─────┤
│Under Armour 商 │ 23張 │00000000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未提出告訴│
│標貼紙 │ │ │UNDER ARMOUR,INC.│ │
│ │ │ │) │ │
├────────┼───┼─────┼─────────┼─────┤
│stussy商標貼紙 │170張 │00000000 │史塔西公司(STUSSY│提出告訴 │
│ │ │ │INC.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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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8161號
被 告 陳俊安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街000巷
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安明知附表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及其商標圖樣,係 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分別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使用於貼紙等商品之商標權,現 仍於商標權期間內,並明知上開公司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 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 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 商標及商品,任何人未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 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註冊商標商品, 而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仍基於販賣及意圖販賣而 陳列、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陸續自大陸「淘寶網」網 站以新臺幣(下同)20元不等之代價,購入附表所示之仿冒 商標商品,未經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自民國106年5月間 某日起至107年5月3日為警查獲止,分別於每週星期四、六 、日,在臺南市北區和緯路與海安路口之「花園夜市」擺設 攤位、於每週星期一、二、五,在東區林森路一段276號「 大東夜市」擺設攤位,陳列、販售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供不 特定人購買。嗣經警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 107年5月3日11時11分許,前往其位臺南市○區○○里○○ ○街000巷00弄0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附表所示之仿冒 商標商品,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史塔 西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 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俊安於警詢及本署檢察官訊問時 坦承不諱,復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 品相片與商標審定號對照表、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 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史塔西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 公司告訴狀、附表所示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 務查詢資料、鑑定報告書、查扣物品市價估價表各1份及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其意圖販賣而陳 列、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上開期間多次販賣商標商品之行為 ,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 販賣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 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行為,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請論以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 法益,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從一重處斷。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 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被告自陳本件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之犯罪所得每月為5,000元至6,000元(見內政部警政署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07年5月3日調查筆錄), 是其犯罪所得為60,000元(計算式:5,000元*12月=60,000 元),然皆未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檢察官 王 宇 承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 琬 甄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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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商標商品名稱│數量 │侵害商標(│商標權人 │備註 │
│ │ │註冊/審定 │ │ │
│ │ │號)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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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 Kitty 商標│194張 │00000000 │日商三麗鷗公司 │未提出告訴│
│貼紙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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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lody商標貼紙 │333張 │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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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企鵝商標貼紙 │ 75張 │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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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子星商標貼紙 │162張 │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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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眼蛙商標貼紙 │136張 │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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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黃哥商標貼紙 │ 42張 │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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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佩豬商標貼紙 │237張 │00000000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提出告訴 │
│ │ │ │限公司(ASTLEY │ │
│ │ │ │BAKER DAVIES LTD.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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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KE商標貼紙 │ 76張 │00000000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未提出告訴│
├────────┼───┼─────┤司 │ │
│Jordan商標貼紙 │ 29張 │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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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didas商標別針 │1個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提出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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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didas商標貼紙 │ 23張 │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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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MA商標貼紙 │ 29張 │00000000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提出告訴 │
│ │ │ │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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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mpion 商標貼 │ 13張 │00000000 │美國 HBI 品牌服裝 │未提出告訴│
│紙 │ │ │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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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der Armour 商 │ 23張 │00000000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未提出告訴│
│標貼紙 │ │ │UNDER ARMOUR,INC.│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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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ssy商標貼紙 │170張 │00000000 │史塔西公司(STUSSY│提出告訴 │
│ │ │ │INC.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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