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8年度,58號
TNDM,108,單禁沒,58,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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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質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前淨重零點壹壹陸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壹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海洛因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並禁止 持有、施用,屬違禁物無訛,是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查扣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檢出海 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於民國107年1月5日出具之 高市凱醫驗字第5102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 稽,足證扣案之海洛因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款規定之違禁物無疑,又包裝袋1個,因無法與海洛因剝離 而須視同毒品,故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海洛因既已滅失,即無 庸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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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