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510號
TNDM,107,訴,1510,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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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逸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第17978號、第17979號、107年度偵字第1554號、第1555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逸宏犯附表一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拾參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執行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記載相同,引 用之(如附件)。另補充及更正:詳如附件附表所示。二、爰審酌被告正值年輕力壯,不思以正途取財,竟擔任詐騙集 團車手,法紀觀念薄弱,且使多達33名被害人受騙,金額高 達新臺幣134萬餘元,嚴重破壞社會治安,且迄未為任何賠 償,兼衡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之態度,國中畢業之教育程 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執行刑。末 查,被告領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可獲得2%之報酬,此情業 據被告供明在卷,依此計算,被告總共提領1,335,100元贓 款,可獲得之報酬為26,702元,因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施胤弘提起公訴,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曾郁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
│編│ 犯罪事實 │ 宣 告 刑 │
│號│ │ │
├─┼──────┼────────────────────────┤
│1 │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 │壹年壹月。 │
├─┼──────┼────────────────────────┤
│2 │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2 │壹年壹月 │
├─┼──────┼────────────────────────┤
│3 │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3 │壹年壹月。 │
├─┼──────┼────────────────────────┤
│4 │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4 │壹年壹月。 │
├─┼──────┼────────────────────────┤
│5 │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5 │壹年壹月。 │
├─┼──────┼────────────────────────┤
│6 │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6 │壹年壹月。 │
├─┼──────┼────────────────────────┤
│7 │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7 │壹年壹月。 │
├─┼──────┼────────────────────────┤
│8 │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8 │壹年壹月。 │
├─┼──────┼────────────────────────┤
│9 │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9 │壹年壹月。 │
├─┼──────┼────────────────────────┤
│10│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0 │壹年貳月。 │
├─┼──────┼────────────────────────┤
│11│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1 │壹年貳月。 │




├─┼──────┼────────────────────────┤
│12│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2 │壹年貳月。 │
├─┼──────┼────────────────────────┤
│13│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3 │壹年壹月。 │
├─┼──────┼────────────────────────┤
│14│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4 │壹年壹月。 │
├─┼──────┼────────────────────────┤
│15│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5 │壹年壹月。 │
├─┼──────┼────────────────────────┤
│16│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6 │壹年貳月。 │
├─┼──────┼────────────────────────┤
│17│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7 │壹年壹月。 │
├─┼──────┼────────────────────────┤
│18│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8 │壹年壹月。 │
├─┼──────┼────────────────────────┤
│19│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19 │壹年貳月。 │
├─┼──────┼────────────────────────┤
│20│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20 │壹年貳月。 │
├─┼──────┼────────────────────────┤
│21│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21 │壹年貳月。 │
├─┼──────┼────────────────────────┤
│22│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22 │壹年貳月。 │
├─┼──────┼────────────────────────┤
│23│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23 │壹年貳月。 │
├─┼──────┼────────────────────────┤
│24│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24 │壹年壹月。 │
├─┼──────┼────────────────────────┤




│25│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25 │壹年貳月。 │
├─┼──────┼────────────────────────┤
│26│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26 │壹年貳月。 │
├─┼──────┼────────────────────────┤
│27│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27 │壹年貳月。 │
├─┼──────┼────────────────────────┤
│28│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28 │壹年壹月。 │
├─┼──────┼────────────────────────┤
│29│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29 │壹年壹月。 │
├─┼──────┼────────────────────────┤
│30│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30 │壹年壹月。 │
├─┼──────┼────────────────────────┤
│31│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31 │壹年壹月。 │
├─┼──────┼────────────────────────┤
│32│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32 │壹年貳月。 │
├─┼──────┼────────────────────────┤
│33│即起訴書附表│張逸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編號33 │壹年貳月。 │
└─┴──────┴────────────────────────┘
 
附表二
┌────────┬─────────────┬──────────┐
│ 提款總金額 │獲取不法報酬計算式 │宣告沒收及追徵之金額│
│ │ │ │
├────────┼─────────────┼──────────┤
│1,335,100元 │1,335,100Ⅹ2%= 26,702元 │ 26,702元 │
│ │ │ │
└────────┴─────────────┴──────────┘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7977號




106年度偵字第17978號
106年度偵字第17979號
107年度偵字第1554號
107年度偵字第1555號
 
被 告 張逸宏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里○○○村0○
00號
(現因另案於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逸宏前於民國 103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以 103 年度上訴字第 8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 月確定;於 103 年間,因妨害兵役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以103年度竹簡字第3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2案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52號裁定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詐欺部分自102年9月18日羈押至103年 1月7日釋放,因2案前開定刑之結果,羈押折抵期滿,無庸 再執行,妨害兵役部分於104年3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張逸宏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莊智龍」之成年人,介 紹認識詐欺集團另一成員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七星」 之成年人,遂自105年10月底起,加入「七星」所屬之詐欺 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即詐欺集團中負責提領贓款工作之人 )。張逸宏、「七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月亮」、 「江大通」之成年人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 欺集團成員交付行動電話(工作機)予張逸宏使用,張逸宏 即使用上開手機與綽號「月亮」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絡,先由 詐騙集團成員以行動電話與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聯繫,並以附 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致附 表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張逸宏於 附表所示被害人匯入款項後,依據「月亮」之指示,持「月 亮」所交付之之金融帳戶提款卡至附表所示之地點,操作自 動櫃員機提領詐騙所得款項,扣除提領款項之2%作為報酬後 ,餘款則交付給「江大通」。嗣於105年11月22日晚間6時許 ,為警在雲林縣○○鎮○○路00號斗南郵局前執行盤查勤務 時查獲。
二、案經附表所列告訴人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中壢分局、高雄市政府左營分局、前鎮分局移送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臺南分署檢察長移 轉本署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逸宏自白不諱,核與附表所示之 被害人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報案資料、 匯款資料、附表所示之帳戶交易明細表、附表所示之提領地 點監視錄影器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堪予認定。二、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最高法院 34 年上字第 862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共同正犯 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 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 77 年台上字第 2135 號判例 意旨參照;且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 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再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 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 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 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 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 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 32 年上字第 1905 號判例 意旨參照。查被告張逸宏既參與上揭詐欺集團,負責領取被 害人等遭詐欺所交付之贓款,而從事「車手」工作,縱未全 程參與、分擔,然詐欺集團成員本有各自之分工,或係負責 撥打電話從事詐騙,或係負責提領款項及轉帳匯款之車手, 或係負責招攬車手、收購帳戶之人,各成員就詐欺集團所實 行之犯罪行為,均應共同負責,故被告確已實行詐欺取財之 構成要件行為,且被告張逸宏與「七星」、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月亮」、「江大通」之成年人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業已超過 3 人以上。是核被告張逸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2 款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張逸宏 與「七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月亮」、「江大通」 之成年人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張逸宏所犯附表所示各罪間,犯意各 別,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加重 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檢察官 施胤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湛繹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被害人/ │詐騙方式 │人頭帳戶 │匯款金額 │提領地點 │提領時間、金額 │
│號│是否提告 │ │ │(新臺幣) │ │ │
├─┼──────┼───────────────┼────────┼────────┼───────┼─────────┤
│1 │呂雯卿/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27日16 │0000000000000000│2萬9,982元(106 │高雄市左營區 │105年10月27日17 │
│ │告訴(106偵 │時33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佯裝│(帳戶:合作金庫│偵17979警4卷P.22│博愛二路777號 │時32分許,提領 │
│ │17979警4卷 │小三美日人員,佯稱因疏忽而誤設│銀行) │) │5樓 │2萬0,000元、同日17│
│ │P.18) │定成分期約定,須至ATM操作取消 │ │ │ │時33分許,提領1萬 │
│ │ │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 │ │ │0,000元。(起訴書將│
│ │ │其指示操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手續費5元計算在內 │
│ │ │ │ │ │ │,應有違誤,故予刪│
│ │ │ │ │ │ │除) │
├─┼──────┼───────────────┼────────┼────────┼───────┼─────────┤
│2 │施見歡/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27日16 │0000000000000000│3萬元(警4卷第26│高雄市左營區 │105年10月27日17 │
│ │告訴(106偵 │時07(起訴書誤載為59分)許,去電│(帳戶:合作金庫│頁,起訴書誤載為│博愛二路777號 │時47分許,提領2 │
│ │17979警4卷 │左列告訴人施見歡,佯裝網路商店│銀行) │無ATM匯款單) │8樓 │萬0,000元。 │
│ │P.27) │人員,佯稱因錯誤設定施見歡為批│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發商,導致多訂購12筆款項,須至│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ATM操作取消云云,致左列告訴人 │ │ │ │,故予刪除) │
│ │ │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ATM匯款 │ │ │ │ │
│ │ │至右揭帳戶內。 │ │ │ │ │
├─┼──────┼───────────────┼────────┼────────┼───────┼─────────┤
│3 │黃卯昇/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27日17 │0000000000000000│2萬2,985元(106 │高雄市左營區 │105年10月27日17 │
│ │告訴(106偵 │時2分許,去電左列被害人,佯裝 │(帳戶:合作金庫│偵17979警4卷 │博愛二路777號 │時51分許,提領1 │
│ │17979警4卷P │網路商店人員,佯稱因疏忽而誤刷│銀行) │P.45) │5樓 │萬7,000元、同日17 │




│ │.44) │12筆款項,須至ATM操作取消云云 │ │ │ │時27分許,提領2萬 │
│ │ │,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 │ │ │0,000元。 │
│ │ │示操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 │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 │ │ │ │,故予刪除) │
├─┼──────┼───────────────┼────────┼────────┼───────┼─────────┤
│4 │林宜靜/未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27日17 │0000000000000000│6,133元(106 │高雄市左營區 │105年10月27日18 │
│ │告訴(106偵 │時5分許,去電左列被害人林宜靜 │ │偵17979警4卷 │博愛二路767號 │時1分許,提領1萬 │
│ │17979警4卷 │,佯裝Beauty Labs人員,佯稱員 │ │P.45) │ │6,000元、同日20時 │
│ │P.53) │工因疏忽而多訂12筆款項,須至 │ │ │ │20分許,提領2萬 │
│ │ │ATM操作取消云云,致左列被害人 │ │ │ │0,000元。 │
│ │ │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ATM 匯 │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 │ │ │ │,故予刪除) │
├─┼──────┼───────────────┼────────┼────────┼───────┼─────────┤
│5 │許芷瑜/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27日17 │0000000000000000│1萬6,988元(106 │高雄市左營區 │105年10月27日17 │
│ │告訴(106偵 │時6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許芷瑜 │(帳戶:合作金庫│偵17979警4卷 │博愛二路777號 │時47分許,提領 │
│ │17979警4卷 │,佯裝網路賣家人員,佯稱因取貨│銀行) │P.41) │8樓 │3,000元。 │
│ │P.35) │刷錯條碼而導致分期付款12期,須│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須至ATM操作取消云云,致左列告 │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ATM │ │ │ │,故予刪除) │
│ │ │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 │
├─┼──────┼───────────────┼────────┼────────┼───────┼─────────┤
│6 │陳韻如/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28日16 │000000000000000 │2萬5,169元(107 │高雄市前鎮區 │105年10月28日17 │
│ │告訴(107偵 │時42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陳韻如│(戶名:陳志芳/ │偵1555警5卷 │中華五路789號 │時49分許,提領2 │
│ │1555警5卷 │,佯裝網路賣家,佯稱因員工疏失│帳戶:台中商業 │P.116) │-統一夢時代購 │萬0,000元、同日17 │
│ │P.31) │,造成重複扣款12次,須至ATM操 │銀行)(107偵 │ │物中心 │時50分許,提領 │
│ │ │作取消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1555警卷P.114) │ │ │5,000元。 │
│ │ │誤而依其指示操作ATM 匯款至右揭│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帳戶內。 │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 │ │ │ │,故予刪除) │
├─┼──────┼───────────────┼────────┼────────┼───────┼─────────┤
│7 │萬佳昌/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28日17 │0000000000000000│2萬9,987元(107 │高雄市前鎮區 │105年10月28日18 │
│ │告訴(107偵 │時許,去電左列告訴人萬佳昌,佯│3(戶名:陳志芳/│偵1555警5卷 │三多三路217號 │時35分許,提領2 │
│ │1555警5卷 │裝亞馬勁網路賣家人員,佯稱因日│帳戶:中華郵政)│P.55) │12樓-太平洋 │萬0,000元、同日18 │
│ │P.16) │前購賣商品,然因員工疏失,造成│(107偵1555警卷 │ │SOGO百貨 │時36分許,提領2萬 │
│ │ │重複購買12筆商品,須至ATM操作 │P.51) │ │ │0,000元。 │
│ │ │取消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而依其指示操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戶內。 │ │ │ │,故予刪除) │




├─┼──────┼───────────────┼────────┼────────┼───────┼─────────┤
│8 │石宴領/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28日17 │000000000000000 │2萬9,989元 │在高雄市前鎮區│105年10月28日17 │
│ │告訴(107偵 │時10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石宴領│(戶名:陳志芳/ │ │中華五路789號 │時59分許,提領2 │
│ │1555警5卷 │,佯裝網路賣家,因員工疏失而造│帳戶:台中商業銀│ │6樓-統一夢時代│萬0,000元、同日18 │
│ │P.23) │成購物紀錄錯誤,須至ATM操作取 │行)(107偵1555 │ │百貨 │時許,提領1萬0,000│
│ │ │消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警卷P.69) │ │ │元。 │
│ │ │依其指示操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
│ │ │內。 │000000000000000 │2萬9,989元 │在高雄市前鎮區│105年10月28日18 │
│ │ │ │43(戶名:陳志 │ │三多三路217號 │時43分許,提領2 │
│ │ │ │芳/帳戶:中華郵 │ │2樓-太平洋 │萬0,005元、同日 │
│ │ │ │政)(107偵1555 │ │SOGO百貨 │18時44分許,提 │
│ │ │ │警卷P.67) │ │ │領1萬0,005元。 │
│ │ │ │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 │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 │ │ │ │,故予刪除) │
├─┼──────┼───────────────┼────────┼────────┼───────┼─────────┤
│9 │陳雯婷/未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28日17 │000000000000000 │2萬8,123元(107 │高雄市前鎮區 │105年10月28日18 │
│ │告訴(107偵 │時45分許,去電左列被害人陳雯婷│(戶名:陳志芳/ │偵1555警5卷 │中華五路789號 │時16分許,提領1 │
│ │1555警5卷P │,佯裝亞馬勁網路賣家人員,佯稱│帳戶:台中商業銀│P.60) │6樓- 統一夢 │萬8,000元、同日18 │
│ │.18反面) │因日前購賣商品,然因員工疏失,│行)(107偵1555 │ │時代購物中心 │時21分許,提領200 │
│ │ │造成重複扣款,須至ATM操作取消 │警卷P.69) │ │ │元。 │
│ │ │云云,致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其指示操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 │ │ │ │,故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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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趙英豪/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28日19 │0000000000000000│2萬9,985元(107 │高雄市苓雅區 │105年10月28日20 │
│ │告訴(107偵 │時29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趙英豪│695(戶名:蔡銘 │偵1554警6卷 │中華四路2號 │時56分許,提領2 │
│ │1554警6卷 │,佯裝網路賣家,因員工疏失而造│傑、帳戶:華南商│P.79) │ │萬0,000元。 │
│ │P.71) │成12筆,須至ATM操作取消云云, │業銀行)(107偵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1554警卷P.77)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操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故予刪除) │
│ │ │ │ ├────────┼───────┼─────────┤
│ │ │ │ │2萬9,987元(107 │高雄市苓雅區 │105年10月28日, │
│ │ │ │ │偵1554警6卷 │中華四路8號 │提領1萬9,000元。 │
│ │ │ │ │P.79)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 │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 │ │ │ │,故予刪除) │
│ │ │ │ │ ├───────┼─────────┤
│ │ │ │ │ │高雄市苓雅區 │105年10月28日, │
│ │ │ │ │ │中華四路30號 │提領9,000元。 │




│ │ │ │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 │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 │ │ │ │,故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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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陳書廷/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28日20 │0000000000000000│2萬9,123元(107 │高雄市苓雅區 │105年10月28日21 │
│ │告訴(107偵 │時6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陳書廷 │695(戶名:蔡銘 │偵1554警6卷P.93 │四維四路45號 │時48分許,提領2 │
│ │1554警6卷 │,佯裝網路賣家,因員工疏失誤設│傑、帳戶:華南商│) │苓雅分行 │萬0,000元。 │
│ │P.83) │重複多筆下單,須至ATM操作取消 │業銀行)(107偵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1554警卷P.89) │8,985元(107偵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其指示操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554警6卷P.93) │ │,故予刪除)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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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陳盈如/業據 │某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0月30日 │0000000000000000│2萬9,985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1日18時 │
│ │告訴(106偵 │15時18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陳盈│(戶名:陳詩樺/ │偵17978警1卷P.57│中園路2段509 │12分許,提領2萬 │
│ │17978警1卷一│如,佯稱日前簽收貨物時簽錯欄位│帳戶:玉山銀行)│) │號4樓大之大江 │0,000元、同日18時 │
│ │P.56) │,造成消費12次,須至ATM操作取 │(106偵7011偵卷 │ │購物中心 │13分許,提領1萬 │
│ │ │消云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P.131) │ │ │0,000元。 │
│ │ │依其指示操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內。 │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 │ │ │ │,故予刪除) │
│ │ │ │ ├────────┼───────┼─────────┤
│ │ │ │ │2萬9,985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1日17時 │
│ │ │ │ │偵17978警1卷P.57│中園路2段509 │50分許,提領1萬 │
│ │ │ │ │) │號4樓大之大江 │0,000元、同日17時 │
│ │ │ │ │ │購物中心 │50分許,提領1萬 │
│ │ │ │ │ │ │0,000元。 │
│ │ │ │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 │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 │ │ │ │,故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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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蘇湘喻/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1日17時│0000000000000000│2萬7,985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1日18時 │
│ │告訴(106偵 │2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蘇湘喻, │2(戶名:陳詩樺/│偵17978警卷一P72│中園路2段509 │30分許,提領 │
│ │17978警1卷一│佯裝青文出版社店員,佯稱被害人│帳戶:中華郵政銀│) │號B1樓中壢大 │20000元、當日18時 │
│ │P .76) │日前購買書籍,因店員疏忽而大量│行)(106偵7011 │ │江國際 │31分許,提領7,800 │
│ │ │訂購,須至ATM操作取消云云,致 │偵卷P.145) │ │ │元。 │
│ │ │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 │ │ │ │,故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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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鄭文浩/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1日17時│0000000000000000│2萬9,987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1日18時 │




│ │告訴(106偵 │34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鄭文浩,│2(戶名:陳詩樺/│偵17978警卷一P65│中園路2段509 │15分許,提領 │
│ │17978警1卷一│佯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人員,佯稱│帳戶:中華郵政銀│) │號3樓之大江 │2萬0,000元。 │
│ │P.69) │被害人日前購買商出錯,導致重複│行)(106偵7011 │ │購物中心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扣款12次,須至ATM操作取消云云 │偵卷二P.145)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 │ │ │,故予刪除) │
│ │ │示操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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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王鈺凱/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1日16時│0000000000000000│2萬3,998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1日17時 │
│ │告訴(106偵 │許,去電左列告訴人王鈺凱,佯裝│(戶名:陳詩樺/ │偵7011偵卷警卷一│中園路2段509 │38分許,提領2萬 │
│ │17978警1卷一│小P團購網站人員,佯稱其服務人 │帳戶:玉山銀行)│P46) │號4樓之大江 │元、同日17時39分 │
│ │P.50) │員作業疏失,導致6月份訂購多訂 │(106偵7011偵卷 │ │購物中心 │許,提領4,000元。 │
│ │ │,須至ATM操作取消云云,致左列 │P.131) │ │ │ │
│ │ │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 │ │ │ │ │
│ │ │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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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簡岳霖/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1日16時│000000000000000 │2萬9,986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1日17時 │
│ │告訴(106偵 │29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簡岳霖,│(戶名:陳詩樺/ │偵17978警卷一P.4│中園路2段509 │25分許提領2萬元、 │
│ │17978警1卷一│佯裝澄姑娘梅精人員,佯稱告訴人│帳戶:玉山銀行)│3) │號4樓之大江 │105年11月1日17時 │
│ │P.42) │下單錯誤而訂成12罐商品,須至 │(106偵7011偵卷 │ │購物中心 │26分許提領1萬元。 │
│ │ │ATM操作取消云云,致左列告訴人 │P.131) │ │ │ │
│ │ │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ATM 匯款│ │ │ │ │
│ │ │至右揭帳戶內。 │ │ │ │ │
│ │ │ ├────────┼────────┼───────┼─────────┤
│ │ │ │0000000000000000│2萬9,985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1日18時 │
│ │ │ │2(戶名:陳詩樺/│偵17978警卷一P.4│中園路2段509 │14分許提領2萬 │
│ │ │ │帳戶:中華郵政銀│4) │號3樓之大江 │0,005元。 │
│ │ │ │行)(106偵7011 │ │購物中心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 │偵卷P.145)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 │ │ │ │,故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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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許珮榆/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1日18時│000000000000000 │2萬9,985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1日20時 │
│ │告訴(106偵 │30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佯裝買│(戶名:林勝輝/ │偵17978警卷一P.1│中央東路7號 │25分許,提領2萬 │
│ │17978警1卷一│動漫怨念事務所人員,佯稱告訴人│帳戶:台灣銀行)│00) │中壢分行 │0,005元。 │
│ │P.98) │日前購買模型而系統出錯,導致消│(106偵7011偵卷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費誤買12次,須至ATM操作取消云 │P.91)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云,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 │ │ │,故予刪除) │
│ │ │指示操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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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曾鐘慧/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1日18時│0000000000000000│2萬9,987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1日19時 │
│ │告訴(106偵 │30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曾鐘慧,│2(戶名:陳詩樺/│偵17978警卷一P.6│中山路88號中 │10分許,提領 │




│ │17978警1卷一│佯裝往拍業者,佯稱員工疏失而多│帳戶:中華郵政銀│4、P.65) │壢分行 │20,000元、同日19時│
│ │P.63) │訂商品,須至ATM操作取消云云, │行)(106偵7011 │ │ │11分許,提領10,105│
│ │ │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偵卷P.145) │ │ │元。 │
│ │ │操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 │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 │ │ │ │,故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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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譚靜芳(106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1日18時│000000000000000 │2萬9,987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1日20時 │
│ │偵17978警1卷│36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譚靜芳,│(戶名:林勝輝/ │偵17978警卷一P.9│中央東路7號 │25分許,提領2萬 │
│ │一P.89) │佯裝工作人員疏失而導致多刷12筆│帳戶:台灣銀行)│0) │中壢分行 │0,000元、同日20時 │
│ │ │,須至ATM操作處理云云,致左列 │(106偵7011偵卷 │ │ │25分許,提領2萬 │
│ │ │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 │P.91) │ │ │0,000元。 │
│ │ │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 │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 │ │ │ │,故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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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洪婉真/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1日18時│000000000000000 │2萬9,122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1日21時 │
│ │告訴(106偵 │48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洪婉真,│(戶名:遲仁章/ │偵17978警卷一P.1│中山路157號 │8分許,提領2萬 │
│ │17978警1卷一│佯裝86小舖網站人員,佯稱日前簽│帳戶:中國信託)│23) │中壢分行 │0,000元、同日105 │
│ │P.121) │收錯誤關係出錯,導致重複扣款,│(106偵7011偵卷 │ │ │年11月1日提領 │
│ │ │須至ATM操作取消云云,致左列告 │P.107) │ │ │9,000元。 │
│ │ │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作ATM │ ├────────┼───────┼─────────┤
│ │ │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2萬9,122元(106 │同上 │105年11月1日21時 │
│ │ │ │ │偵17978警卷一P.1│ │35分許,提領2萬 │
│ │ │ │ │23) │ │0,000元、同日 │
│ │ │ │ │ │ │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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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林群傑/未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1日20時│000000000000000 │2萬9,985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1日20時 │
│ │告訴(106偵 │19分許,去電左列被害人林群傑,│(戶名:林勝輝/ │偵17978警卷一P.8│中央東路7號 │24分許,提領2萬 │
│ │17978警1卷一│佯裝工作人員疏忽而會被連續扣款│帳戶:台灣銀行)│3) │中壢分行 │0,000元。 │
│ │P.82) │12次,須至ATM操作取消云云,致 │(106偵7011偵卷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左列被害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P.91)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故予刪除) │
│ │ │ │ ├────────┼───────┼─────────┤
│ │ │ │ │2萬9,985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1日20時 │
│ │ │ │ │偵17978警卷一P.8│中山路190號 │33分許,提領2萬 │
│ │ │ │ │3) │土地銀行 │0,000元、同日20時 │
│ │ │ │ │ │中壢分行 │34分許,提領9,900 │
│ │ │ │ │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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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陳彥靜/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1日20時│000000000000000 │2萬9,989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1日21時 │
│ │告訴(106偵 │33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佯裝網│(戶名:遲仁章/ │偵17978警卷二P.1│中山路201號 │2分許,提領2萬 │
│ │17978警2卷二│路平台(書寶)女性客服人員,佯│帳戶:中國信託)│39) │中壢分行 │0,000元、同日21時 │
│ │P.138) │稱因簽名錯誤而導致連續12期分期│(106偵7011偵卷 │ │ │3分許,提領1萬 │
│ │ │付款,須至ATM操作取消云云,致 │P.107) │ │ │0,000元。 │
│ │ │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操│ │ │ │ │
│ │ │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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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林友雯/業據 │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11月2日17時│0000000000000000│2萬9,980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2日19時 │
│ │告訴(106偵 │38分許,去電左列告訴人林友雯,│7(戶名:楊博涵/│偵17978警卷二P.1│中山路194號 │12分許,提領2萬 │
│ │17978警2卷二│佯裝易購網客服人員,佯稱伊為易│帳戶:中華郵政)│50) │中壢分行 │0,000元、105年11月│
│ │P.149) │購網之批發商,且有12筆貨款金額│(106偵7011偵卷 │ │ │2日19時13分許,提 │
│ │ │未結帳,須至ATM操作取消云云, │P.49) │ │ │領9,000元。 │
│ │ │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 │ │ │(起訴書將手續費5元│
│ │ │操作ATM 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 │ │ │計算在內,應有違誤│
│ │ │ │ │ │ │,故予刪除) │
│ │ │ │ ├────────┼───────┼─────────┤
│ │ │ │ │2萬9,985元(106 │桃園市中壢區 │105年11月2日19時 │
│ │ │ │ │偵17978警卷二P.1│中山路201號 │19分許,提領2萬 │
│ │ │ │ │50) │中壢分行 │0,000元、10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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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