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原重附民字,107年度,1號
TNDM,107,原重附民,1,201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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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原告  郭瑞泰 

    郭余秋菊

被告  尤凌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尤凌薇因殺人案件(107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陳 薇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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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