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重附民字第1號
原告 郭瑞泰
郭余秋菊
被告 尤凌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尤凌薇因殺人案件(107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陳 薇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