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仁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
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仁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曾仁宗因貪污、侵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日判處有期徒刑14年8月確定,於98年12月5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6年8月30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