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6年度,30號
TNDM,106,侵訴,30,2019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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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侵訴字第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御晟


選任辯護人 楊丕銘 扶助律師
被   告 潘湘怡


選任辯護人 楊承翰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
第3531號、105年度偵字第203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以藥劑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丁○○無罪。
事 實
一、緣乙○○與丁○○(二人於105年9月24日結婚、106年1月24 日離婚)同居於臺南市○區○○0街00號5樓之1出租套房( 僅有房間一間及衛浴設備)。
二、丁○○於民國105年間,利用網路通訊軟體與未滿18歲之A 女(87年出生,警編代號0000-000000號,年籍詳卷,以下 均稱A女)結識,並於105年2月8日相約出遊,二人逛街後 ,因時間尚早,丁○○告知A女家中尚有前夫乙○○後,邀 A女至其住處玩牌,並於返家途中,至超商購得利樂包(鋁 箔包裝)麥香奶茶6瓶,抵達住處後,即開始玩牌。三、詎乙○○竟基於對A女以藥劑強制性交之故意,於當日下午 6時許前某時,以不明方法,在其中一瓶麥香奶茶中置入第 四級管制毒品佐沛眠(Zolpidem)若干,再於下午6時至7時 許某時,由不知情之丁○○交予A女飲用,A女飲用後當場 表示味道怪怪、苦苦的,當晚10時許起覺得頭暈、想睡而感 不適,於下午10時21分許趴在桌上休息,並利用通訊軟體 LINE傳送訊息予當時男友A1(年籍詳卷),表示頭暈想睡 、不舒服之情況後,由丁○○摻扶至房內唯一的床上躺下、 隨即昏睡。
四、嗣於翌日即2月9日凌晨2時許,乙○○利用A女因藥劑而昏 睡不能抗拒之際,在床上親吻A女臉頰,並趴在A女身上, 以手指插入A女陰道,對A女性交得逞,A女出聲質疑,乙 ○○竟仍對A女說「你不是要援交嗎」等語,隨即起身開燈 ,丁○○亦因而醒來,A女乃當場指責乙○○對其性侵,乙 ○○則否認而爭執不下。




五、A女隨後以電話通知A1受辱之事,並以通訊軟體傳送乙○ ○前開地址予A1,乙○○擔心無法脫身,於當日凌晨2時35 分許,以其所有之行動電話0000000***號撥打110報案電話 ,向警謊稱樓下有青少年聚集喧嘩云云。經警據報並派員於 凌晨2時40分許趕至乙○○住處樓下,詢問甫趕到之A1、並 向A女確認事件原委後,隨即通報鑑識小組人員在乙○○、 丁○○前開住處小陽台地面上,扣得A女飲用過之利樂包裝 麥香奶茶一瓶。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該利 樂包麥香奶茶外包裝檢出四枚指紋,核與丁○○右中指及左 環指紋相符,麥香奶茶內容物及對A女抽血送驗,則均檢出 第四級管制藥品佐沛眠成分,而查獲上情。
六、案經A女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台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 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判決所援引前述以外之被告以外 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及辯護人於 本院準備程序時並未爭執其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1第54頁 、126頁、本院卷2第45頁),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查無違法不當 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故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與說明,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乙○○及辯護人為被告辯護意旨:
㈠、被告乙○○:
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與丁○○在上址共同居住,丁○○ 於105年2月8日下午帶A女到住處一起玩牌,A女飲用丁○ ○交付之利樂包麥香奶茶後、當場表示味道怪怪苦苦的,A 女於晚上約10時30分後,感到不適,至床上休息,其於凌晨 2時許,親吻A女臉頰、並將手指插入A女陰道而性交,事 後A女突然抓伊,並指責遭伊性侵,伊立刻打電話報警,謊



稱樓下有少年聚集喧嘩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以藥劑犯強 制性交犯行;辯稱,A女喝了丁○○給的麥香奶茶表示味道 苦苦的,但我未下藥,也未看到丁○○下藥,我很早就先到 床上休息,印象中我有親床上的人臉頰,也有把手指插到女 生陰道裡,後來是A女突然抓我,我才知道躺在床上的人是 A女,剛才的對象是A女,是自己誤將A女當成丁○○,並 無意對A女性侵害,後來是因A女打電話告知其男友,而且 很生氣,我也不知道該怎麼報案,才會在電話裡說有一群青 少年云云。
㈡、辯護人為被告辯護意旨略以:
1、被告乙○○為無罪答辯(被告並無妨害性自主之認識與意欲 ):
按本件縱被告乙○○於105年2月8日深夜至2月9日凌晨2時許 間在台南市○區○○○街00號5樓之1租屋處,曾以左手手指 插入A女之陰道內,然其亦係緣於被告乙○○在睡夢間恍惚 中將甲女誤認為係丁○○致以習慣性之親密動作為之、丁○ ○更與本件無涉,故被告乙○○確無對A女妨害性自主之故 意(即無妨害性自主之認識與意欲)而不應構成妨害性自主 罪。以上事實,有以下事證可憑:
⑴、被告乙○○左中指之血跡DN甲鑑定結果,反而可證被告乙○ ○並無對甲女妨害性自主之故意(被告乙○○當時係誤將甲女 當成潘女)。按採集自被告乙○○之左中指上之血跡,經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實施DN甲鑑定之結果其上混有三人 DN甲致不排除混有關係人丁○○及被害人A女之DN甲。由此可 知,案發當時,被告乙○○在睡夢間恍惚中確曾以左中指伸 入丁○○之陰道內(當時潘女正值月事)、而後被告乙○○ 與丁○○在無意識間互換位置而使被告乙○○變成睡在潘女 與甲女之間、被告乙○○在睡夢間恍惚中又再度欲與原在被 告乙○○右手邊之潘女恩愛而其時被告乙○○並未意識到其 右手邊之人已由潘女換成甲女致被告乙○○乃將甲女誤作潘女 而仍潛意識地將左中指伸入「潘女(其實已係A女)」之陰 道(當時A女亦正值月事),倘若事實非係如上所述者,則 被告乙○○之左中指上之血跡便不致混有三人之DN甲,故由 被告乙○○左中指之血跡DN甲鑑定結果反而可證被告乙○○ 確無對甲女妨害性自主之故意。
⑵、丁○○、被告乙○○在案發後第一時間之陳述內容,亦可佐 證前引鑑定結果所示之事實即被告乙○○並無對A女妨害性 自主之故意(被告乙○○當時係誤將A女當成潘女)。⑶、對照A女之陳述,可知A女於案發當時之睡夢中亦將被告乙 ○○當成係A女之男友、且被告乙○○於醒轉後亦確實不知



睡夢中究發生何事,致再次得證被告乙○○確係基於誤認; 至於A女所陳其他關於被告乙○○係屬故意性侵之情節則係 屬A女基於主觀成見所添油加醋者致其情節乃嚴重違反經驗 法則而不可採信。茲謹條分縷析A女上開陳述之諸多瑕疵如 下:
①、依A女陳述,可知案發當時A女亦牽著被告乙○○的手,由 此可知A女當時於睡夢恍惚間亦將被告乙○○誤認係A女之 男友,因此同樣處於睡夢恍惚間之被告乙○○自係更會將A 女誤認為潘女(因睡夢處係被告乙○○習慣之床、身旁又有 慣常恩愛之潘女、而甲女又牽著被告乙○○的手),以此觀 之則甲女所稱被告乙○○對其故意性侵之上開情節自係甲女逞 其主觀上成見所添加者而不可輕信。
②、A女於上開陳述中亦坦言被告乙○○於事發後之當場對於丁 ○○之詢問係陳稱【他也不知道怎麼了】云云,由此益知本 件確係被告乙○○於睡夢中恍惚間不具故意之所為致被告乙 ○○自己當時一時之間亦是不知究竟怎麼一回事,以此觀之 則甲女所稱被告乙○○對其故意性侵之上開情節實係A女逞 其主觀上成見所添加者而不可輕信。
③、依A女之前揭陳述所言則案發當時被告乙○○欲達性侵目的 而曾以右手緊緊大力抓住A女之左手腕、且其緊抓之力道達 到「使甲女感到一點疼痛」之程度、且其緊抓之時間至少長 達5至10分鐘。上開A女所言若真,則何以未見A女之左手 腕出現瘀青等之傷痕呢,由此再次得證A女所稱被告乙○○ 對其故意性侵之上開情節實係A女逞其主觀上成見所添加者 而不可輕信。
④、A女陳稱當被告乙○○在摸A女之際丁○○曾起來開冷氣云 云,惟查案發當時係冬天之深夜(105年2月9日凌晨)則何 以丁○○會起來開冷氣?又何以A女不乘丁○○起來開冷氣 之際向丁○○投訴被告乙○○之性侵行為?凡此均在在嚴重 違反經驗法則,益證A女所稱被告乙○○對其故意性侵之上 開情節實係A女逞其主觀上成見所添加者而不可輕信。⑤、A女與被告乙○○爭執對話長達5至10分鐘,同睡一床之丁 ○○竟然未被吵醒呢?又何以A女竟不喊叫以吵醒丁○○呢 ?凡此均在在嚴重違反經驗法則,益證A女所稱被告乙○○ 對其故意性侵之上開情節實係甲女逞其主觀上成見所添加者 而不可輕信。
⑷、系爭麥香奶茶之鑑定結果檢出佐沛眠成分乙節,其鑑定結果 不足以認定被告乙○○之犯行、亦不足以認定丁○○係共犯 :
①、按A女於105年2月9日警詢筆錄陳稱「我去睡覺前(我喝過



的那瓶麥香奶茶)是放在麻將桌上,等這件發生後我起來坐 在椅子上時,我喝過的這瓶奶茶還是在原位...。我確定有 喝過麥香奶茶,但是不是(警方在現場陽台窗戶下扣案的) 這瓶我不知道」。
②、準此,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所鑑定之該瓶麥香奶茶是 否即係A女於案發當時所飲用之該瓶奶茶者即大有疑義,從 而該鑑定結果自不得據為認定被告乙○○犯行之依據、更不 得據為認定丁○○係共犯之依據。則不論A女於事發前所喝 之飲料是否摻有佐沛眠者其亦不影響於「被告乙○○係將甲 女誤認為丁○○而行恩愛之舉」之事實判斷(或至少不足以 推翻該事實判斷),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鑑定結果 於本案之判斷實不具重要地位。
⑸、A女之血液及扣案之麥香奶茶雖均檢出佐沛眠成分(Zolpid em)、扣案之麥香奶茶雖亦驗出丁○○之指紋,然上開鑑定 結果實難據以論斷該等佐沛眠確係由丁○○所投放者(反而 更可能係甲女搭配麥香奶茶自行服用含有佐沛眠成分之粉末 所致者)
①、由A女於飲用麥香奶茶後係間隔長達四小時始感覺頭暈、佐 以A女與其男友之LINE對話已顯示兩人感情不睦之事實,可 知丁○○將麥香奶茶遞給A女時其內尚無佐沛眠、而係A女 其後自行服用摻有佐沛眠成分之粉末並為吞服方便而配以麥 香奶茶所致者:
②、A女係在飲用丁○○於下午6時30分所遞給之麥香奶茶後間 隔大約四小時才開始感覺頭暈,此實嚴重違反經驗法則,由 此顯見麥香奶茶內所檢出之佐沛眠絕非係丁○○於下午6時 30分遞給A女時所投放者,故本件最可能之情況反而係「A 女在晚上10時20分之前大約一小時內乘人不注意之際服用摻 有佐沛眠成分之粉末且為了順利吞服該粉末致就著吸管飲用 麥香奶茶而使口腔內之部分粉末因而順著吸管回流至麥香奶 茶內」,如此始能合理解釋「何以A女之血液及扣案之麥香 奶茶均檢出佐沛眠成分」、暨「何以A女係在飲用丁○○於 下午6時30分所遞給之麥香奶茶後竟間隔了大約四小時才開 始感覺頭暈」等情況。
③、然則,A女何以要自行服用摻有佐沛眠成分之粉末?其真正 原因惟甲女能知,倘A女不願吐實者則被告惟有推測其因, 由於依偵查卷第23頁之LINE對話甲女男友於甲女警詢筆錄完畢 後即105年2月9日16時56分對甲女稱「想走等等就走吧,不想 留了,熱臉貼冷屁股,管妳也管不動,教也教不聽,一意孤 行,我累了」云云,故推測上可能是甲女與其男友感情不睦 致甲女當晚想要留宿於潘女處而不願至其男友住處,為有正



當理由,A女乃於晚上10時20分之前大約一小時內乘人不注 意之際服用摻有佐沛眠成分之粉末而造成頭暈留宿於潘女處 之正當理由,未料其後竟因被告乙○○誤將甲女當作潘女致 有本案。
⑹、由丁○○亦有飲用同一瓶麥香奶茶之事實,益證丁○○將麥 香奶茶遞給甲女時其內尚無佐沛眠、而係甲女其後自行服用摻 有佐沛眠成分之粉末並為吞服方便而配以麥香奶茶所致者: 乃A女於晚上10時20分之前大約一小時內乘人不注意之際服 用摻有佐沛眠成分之粉末並搭配麥香奶茶吞服所致者。⑺、由甲女頭暈後,丁○○欲送A女回家及A女不願回家等事實 ,益證丁○○將麥香奶茶遞給A女時其內尚無佐沛眠、而係 A女其後自行服用摻有佐沛眠成分之粉末並為吞服方便而配 以麥香奶茶所致者:
①、按依105年2月8日案發當晚甲女與其男友之LINE對話內容可知 :(22時21分)甲女稱「我不舒服了」、(22時23分)甲女男 友稱「老婆怎麼了」、(22時24分)甲女稱「我頭很暈」、 (22時38分)甲女男友稱「先多休息/妳回家了嗎」、(22時 39分)甲女稱「在她(指丁○○)這」、(23時01分)甲女稱 「我在她家先休息一下了」、(23時01分)甲女男友稱「怎 麼不回家休息」、(23時11分)甲女稱「很暈/先這樣吧」( 詳偵查卷第22頁)。基上對話內容,可知甲女當晚係意欲留 宿於丁○○處而不願回家、且甲女自22時21分開始頭暈時起 至23時11分之50分鐘期間裏均能十分清醒地與其男友以LINE 進行對話而未曾陷於昏迷或昏睡,足證甲女之頭暈絕非係丁 ○○蓄意透過麥香奶茶之方式所致者,蓋若係丁○○蓄意透 過麥香奶茶之方式所致者則不至於甲女竟仍能十分清醒地與 其男友以LINE對話達50分鐘之久。
②、再按,丁○○於105年2月9日警詢筆錄陳稱「(甲女說她頭暈 )我當時原本要送她回家,但是她不肯」(詳警卷第6頁反 面筆錄),此言證諸前一小段引所甲女與其男友間之LINE對 話內容益加可信。準此,本件若係丁○○投放佐沛眠於麥香 奶茶而欲使甲女用麥香奶茶後昏迷者則於甲女果然頭暈後丁○ ○豈有可能反而要送甲女回家呢?且何以甲女竟不肯回家呢? 凡此均在在嚴重違反經驗法則,從而系爭佐沛眠成分應係如 前開第1段及第2段引證所述乃甲女於晚上10時20分之前大約 一小時內乘人不注意之際服用摻有佐沛眠成分之粉末並搭配 麥香奶茶吞服所致者。
參、經本院查:
一、被告乙○○於上開時、地,確有對體內有管制藥品佐沛眠成 分之A女為親吻臉頰、以手指插入陰道而性交:



㈠、查丁○○與A女於105年2月8日相約外出,於下午5時17分許 ,A女利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快到他家(指被告與 潘湘如住處)而已」予友人A1,於當日下午6時許前後,到 達丁○○與被告乙○○租屋處玩牌;A女於下午6時至7時止 某時,飲用丁○○所購利樂包麥香奶茶後,曾表示味道怪怪 後,繼續玩牌,於晚上10時21分許,傳送訊息予友人A1「 我不舒服了」、10時24分「我頭很暈」、10時39分「在她( 指丁○○)這」「我在他家先休息一下」、11時11分「很暈 」、「先這樣吧」,至晚上10時30分前,表示頭暈而先在牌 桌上趴著休息,後由丁○○摻扶至床上躺下休息,被告乙○ ○於翌日(2月9日)凌晨2時許,親吻A女臉頰、並以左手 中指插入A女陰道內之事實,業據被告乙○○自承在卷(見 警卷1至2頁;偵卷1第85頁;本院卷1第47至56頁、第125至 163頁;本院卷2第43至62頁),核與證人丁○○(見警卷第 6頁;偵卷1第65至68頁、第85頁;本院卷1第47至56頁、第 125至169頁)、證人即告訴人A女(見警卷第3至5頁;偵卷 1第13至15頁;本院卷1第127至145頁)證述內容互核相符, 並有A1手機通訊軟體通訊內容翻拍照片9張(見偵卷1第21 至23頁)可資參酌。
㈡、次查,被告乙○○於案發後之凌晨2時35分許,以其行動電 話0000000***號撥打110報案電話,謊稱住處樓下有多名青 少年聚集喧嘩,經勤務中心派員至現場查看,警員詢問趕到 之A1,並請樓上之A女、被告乙○○、丁○○下樓確認後 ,通知勤務中心派遣女警前來協助,同時聯繫採證人員前來 ,並在被告住處小陽台地面,扣得麥香奶茶1包等情節,有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07年11月5日南市警勤字第1070552214號 函暨檢送勤務指揮中心110報案紀錄單(案號Z000000000000 00)1份(見本院卷㈡第101至10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107年12月6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070519377號函暨檢 送鑑識小隊現場勘查紀錄卷1宗(見本院卷㈡第113至162頁 )可資佐證,經警將採得證物送鑑後,結果如下:1、經警在麥香奶茶利樂包外表處採得之指紋照片,經送鑑排除 比對結果,與丁○○之右中指、左環指指紋相符,此有內政 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3月22日刑紋字第1050019372號鑑 定書1份(見偵卷1第40頁)可憑,可見A女證稱麥香奶茶是 丁○○所交付一節為真;
2、扣案之已開封利樂包麥香奶茶一瓶內容物,與當日A女抽血 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四級管制藥品(毒品)佐沛眠( Zolpidem)成分,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3月1 日刑鑑字第1050014726號鑑定書1份(見偵卷1第26頁)及臺



北榮民總醫院臨床毒物與職業醫學科105年6月8日檢驗報告1 份(見偵卷1第51頁)可資參酌,可見A女所飲用麥香奶茶 中的確有佐沛眠成分。
3、小結:
按服用佐沛眠偶爾會出現短暫失憶、無法自我控制及類似夢 遊般的症狀。其他還有嗜睡、頭昏、頭痛、噁心、嘔吐、腹 瀉、意識不清、輕度昏迷等副作用一節,亦有檢察官自網際 網路下載全國藥師論壇相關藥品說明1紙可參(見偵卷1第29 至30頁)。查扣案麥香奶茶利樂包上有丁○○之指紋,而A 女血液中與扣案麥香奶茶均有相同佐沛眠成分,A女飲用後 即頭暈不支而昏睡一節,核與前開鑑定報告內容及服用佐沛 眠之效果相符,足認A女證稱飲用丁○○交付、摻有佐沛眠 之麥香奶茶而昏睡,應係出於事實,要無疑義。㈢、又⒈A女右臉頰棉棒體染色體DN甲-STR型別檢測結果為混合 型,研判混有A女與涉嫌人乙○○DN甲,該混合型別排除被 害人A女本身DN甲-STR型別後之其餘外來型別與涉嫌人乙○ ○型別相符,研判14組該外來型別來自涉嫌人乙○○之機率 較隨機人之機率高,高約4.37X10(12次方)倍;⒉被告乙 ○○左中指血跡棉棒體染色體DN甲-STR型別檢測結果為混合 型,研判混有3人DN甲,其中主要混合型別研判混有2人DN甲, 不排除混有關係人丁○○及被害人A女DN甲等情,有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年4月18日刑生字第1050016883號鑑定 書1份(見偵卷1第35至37頁),足認被告乙○○親吻A女右 臉頰、並以左手中指插入A女陰道之際,A女血液中確有管 制藥品佐沛眠成分,應可認定。
㈣、此部分事實,核與前開證據調查結果相符,從而,A女確有 飲用含有佐沛眠藥物之麥香奶茶,而被告乙○○確有對飲用 麥香奶茶後、血液中有管制藥品佐沛眠成分之A女,親吻並 以手指插入陰道性交之事實,要可認定。
二、被告乙○○以不詳方式對A女施以佐沛眠藥劑:㈠、依卷證資料調查結果所示,A女、被告乙○○及丁○○均無 取得佐沛眠成分藥物之正當管道:
1、按佐沛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之第四級毒品 ,亦屬第四級管制藥品,須由醫師為正當醫療目的而使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查 A女自104年6月6日起至105年2月28日止之就醫紀錄中,均 無醫師開立佐沛眠成分藥物,此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 署106年9月14日健保醫字第1060062873號函暨檢送A女君於 104年6月6日至105年2月28日止之全民健保醫療費用申報資 料(見本院卷㈠第89至91頁)及相關就診醫院及診所就醫摘



要(見本院卷㈠第103至104頁、第105頁);而被告乙○○ 與丁○○二人,自104年6月1日起至105年2月20日止之就醫 紀錄中,亦無醫師開立佐沛眠成分藥物,亦有衛生福利部中 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07年5月2日健保南費二字第10750 06111號函(見本院卷㈠第183至195頁)及相關醫院診所陳 報狀供參(見本院卷1第200頁、第201至203頁、第204至210 頁、第211頁、第212頁、第213頁、第214頁、第215頁、第 216頁及第217頁),足認A女、被告乙○○及丁○○三人, 均無因就醫而有正當取得佐沛眠成分藥物之合法管道。2、參照A女、被告乙○○及丁○○三人前開案發前之就醫紀錄 可知,既無取得之佐沛眠之合法管道,則A女血液中佐沛眠 之成分應即屬不明來源之佐沛眠所致,要無疑義。3、至於辯護意旨以A女於104年間曾至某診所就醫,而推斷A 女有精神方面問題而有服用佐沛眠成分藥物之需要云云,並 無相關佐證,尚不足採為對被告乙○○有利之認定依據。㈡、A女並無自服佐沛眠而留宿案發地之必要:1、辯護意旨以A女與A1間之訊息對話,推論出A女與其男友 A1感情不睦致心情鬱悶、且不願回到男友住處,而趁人不 注意之際,自行服用摻有佐沛眠之粉末,本件被害人A女是 自行服用佐沛眠云云。
2、查,A女與男友A1於本件案發前後之訊息如下: ┌────────────┬────────────┐
│A女 │A1 │
├────────────┴────────────┤
│ 2∕8(週一) │
├────────────┬────────────┤
│ │妳又怎了(14:14) │
├────────────┼────────────┤
│看小說(14:14) │ │
├────────────┼────────────┤
│ │Fb?(14:15) │
├────────────┼────────────┤
│ │Line狀態?(14:15) │
├────────────┼────────────┤
│我想太多而已(14:15) │ │
├────────────┼────────────┤
│ │妳又怎了(14:16) │
├────────────┼────────────┤
│沒事的(貼圖)我太愛亂想│ │
│(14:17) │ │




├────────────┼────────────┤
│我等等出門(14:20) │ │
│ │ │
├────────────┼────────────┤
│ │去哪(14:25) │
├────────────┼────────────┤
│ │跟誰(看不清楚) │
├────────────┼────────────┤
│ │不說嗎(14:29) │
├────────────┼────────────┤
│剛去沖澡(14:40) │ │
├────────────┼────────────┤
│去還錢(14:40) │ │
├────────────┼────────────┤
│楓(14:40) │ │
├────────────┼────────────┤
│ │現在怎麼跟人家約都沒先跟│
│ │我說(15:29) │
├────────────┼────────────┤
│他不久前才打來告訴我他有│ │
│空載我(15:29) │ │
├────────────┼────────────┤
│ │那怎麼不叫我帶妳就好 │
│ │(15:30) │
├────────────┼────────────┤
│與丁○○對話之截圖 │ │
├────────────┼────────────┤
│與對話之截圖 │ │
├────────────┼────────────┤
│你也沒空吧(15:30) │ │
├────────────┼────────────┤
│ │我答應妳會盡力安排時間(│
│ │15:31) │
├────────────┼────────────┤
│不想在(再)欠他(15: │ │
│ 32) │ │
├────────────┼────────────┤
│那是是不得已才跟她借(15│ │
│:32) │ │
├────────────┼────────────┤




│ │1、2天而已(1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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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兩個月了(15: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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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還完要去哪裡(15:3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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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回他家(15:3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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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去逛逛(15:3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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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在(再)做會讓我火大的│
│ │事情(1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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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起兩個月了應該知道我│
│ │的點了(1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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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別在(再)犯(1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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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已)讀(1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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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整理又跟我媽講話忘了回│ │
│(16: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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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出門不久(16: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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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哪跟我告知(1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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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技(16: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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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嗯(1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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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刮刮樂(16: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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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看看(1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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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了(16: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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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刮400都沒重(16: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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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16: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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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落(1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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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哈(1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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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落?(16: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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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沒重(中)(16: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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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那個運氣(16:5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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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乖乖(1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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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他家路上(16: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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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啊今天有要過來嗎(16:5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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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車嗎(17: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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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說她能不能載妳來 │
│ │(1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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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快到他家而已(17:│ │
│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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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點我這邊看怎樣再跟妳說│
│ │(1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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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在那別又玩不該玩的(17│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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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你吧(17: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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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要來嗎(22: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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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舒服了(22: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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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婆怎麼了(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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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頭很暈(22: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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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多休息(2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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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妳回家了嗎(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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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她這(22:3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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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他家先休息一下了(23│ │
│: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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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麼不回家休息(23: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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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暈(23:1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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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