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57號
原 告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焦佑麒
上列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按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
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為行政
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所規定。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須經訴願決定程序,惟未提訴願決定書,原告應提出訴願決
定書。
三、另原告應提出原處分影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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