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8年度,58號
TPDA,108,交,58,2019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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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58號
原   告 僑愛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律品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袁國治(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 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3 日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08年2月18日送達原告代表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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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愛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