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8年度,112號
TPDA,108,交,112,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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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12號
原   告 威舜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國鼎(董事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
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之,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請求撤銷之原處分(即裁決書)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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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威舜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