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于陳青(即于建國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于治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6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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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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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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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533666-1│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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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533667-3│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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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533668-5│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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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533669-7│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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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1ND0533670-3│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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