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421號
TPDV,108,除,421,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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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洪黃玉花(即洪雪芬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曾正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 年3 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908號裁定公示催 告,並於民國107 年11月27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受 益憑證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908號 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2 月27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節,有本院107 年 度司催字第1908號卷宗、107 年11月27日之新聞報紙1 份在 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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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