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徐立即立的咖啡坊
代 理 人 黃慧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5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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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年度除字第3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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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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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立的咖啡坊│台北富邦│106年12月31日 │3000元 │0174975 │
│ │ 徐 立 │商業銀行│ │ │ │
│ │ │忠孝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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