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鄭建榮
訴訟代理人 鄭勝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0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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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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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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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全金屬股份有限公司│78-NE-000079 │萬股│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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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全金屬股份有限公司│78-NE-000086至│萬股│2 │20000 │
│ │ │78-NE-00008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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