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315號
TPDV,108,除,315,2019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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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徐牡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9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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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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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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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D424380-5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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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