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67號
TPDV,108,除,167,201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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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中華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一 
訴訟代理人 林光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1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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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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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廖三完│花旗(台灣│107年9月30日│87,890元 │4713827 │
│ │ │)商業銀行│ │ │ │
│ │ │信義分行 │ │ │ │
├──┼───┼─────┼──────┼─────┼────┤
│002 │廖三完│花旗(台灣│107年9月30日│161,440元 │4713830 │
│ │ │)商業銀行│ │ │ │
│ │ │信義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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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