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9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徐孝親
被 告 富而瓅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麗雲
人
被 告 林暉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伍萬伍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原告提出之保證書第7條及約定書第21條可稽(見本 院卷第15至17頁、第19至24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 轄權。
二、被告富而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而瓅公司)、廖麗雲、林 暉盛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富而瓅公司前邀同廖麗雲、林暉盛為連帶保證人 ,於民國106年6月20日簽訂保證書,以本金新台幣(下同) 2800萬元為限額,連帶保證富而瓅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 務。富而瓅公司於107年6月20日起向原告借款5筆,金額共 計587萬102元、998萬7183元、238萬1789元、456萬4009元 、254萬5479元,合計2534萬8562元,約定借款期限依序分 別為107年12月11日、107年12月11日、107年12月31日、107 年11月30日、108年2月3日,利息均按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 期儲蓄存款利率加年率1.51%機動計算,並均應按月付息, 到期還清本金,且依借據第6條約定,如未依約繳息或到期 不履行時,除應按借款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富而瓅公司於107年10月11日即違
約未按時繳息,經原告定期催告後,仍未置理,依約定書第 5條第1款、借據第6條之約定,上開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經以備償金額抵償後,迄今總計尚欠本 金2195萬56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又廖麗雲 、林暉盛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2紙、約定書3份、借據 5份、催告函影本1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1份等件為 證,且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附表:
┌──┬────┬──────┬─────┬─────────┬──────────┬──────────┐
│編號│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最後付息日│ 利息 │ 逾期6 個月內違約金│逾期6 個月以上違約金│
│ │ │ (新台幣) │ ├─────┬───┼──────┬───┼──────┬───┤
│ │ │ │ │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
│1 │0000000 │0000000元 │107.11.16 │自 │2.6% │自107/11/17 │0.26% │自108/5/17起│0.52% │
│ │元 │ │ │107/11/17 │ │起至108/5/16│ │至清償日止 │ │
│ │ │ │ │起至清償日│ │止 │ │ │ │
│ │ │ │ │止 │ │ │ │ │ │
├──┼────┼──────┼─────┼─────┼───┼──────┼───┼──────┼───┤
│2 │0000000 │0000000元 │107.10.11 │自 │2.6% │自107/10/12 │0.26% │自108/4/12起│0.52% │
│ │元 │ │ │107/10/12 │ │起至108/4/11│ │至清償日止 │ │
│ │ │ │ │起至清償日│ │止 │ │ │ │
│ │ │ │ │止 │ │ │ │ │ │
├──┼────┼──────┼─────┼─────┼───┼──────┼───┼──────┼───┤
│3 │0000000 │0000000元 │107.10.31 │自 │2.6% │自107/11/1起│0.26% │自108/5/1起 │0.52% │
│ │元 │ │ │107/11/1起│ │至108/4/30止│ │至清償日止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4 │0000000 │0000000元 │107.10.30 │自 │2.6% │自107/10/31 │0.26% │自108/4/30起│0.52% │
│ │元 │ │ │107/10/31 │ │起至108/4/29│ │至清償日止 │ │
│ │ │ │ │起至清償日│ │止 │ │ │ │
│ │ │ │ │止 │ │ │ │ │ │
├──┼────┼──────┼─────┼─────┼───┼──────┼───┼──────┼───┤
│5 │0000000 │0000000元 │107.11.3 │自 │2.6% │自107/11/4起│0.26% │自108/5/4起 │0.52% │
│ │元 │ │ │107/11/4起│ │至108/5/3止 │ │至清償日止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
├──┼────┼──────┼─────┴─────┴───┴──────┴───┴──────┴───┤
│總計│00000000│00000000元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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