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票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01號
TPDV,108,重訴,101,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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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   告 梁光裕 
      王勝文 

      葉月珠 
      陳鄭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
複代理人  汪懿玥律師
被   告 高葆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票據返還原告梁光裕
被告應將附表二所示票據返還原告王勝文
被告應將附表三所示票據返還原告葉月珠
被告應將附表四所示票據返還原告陳鄭賢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梁光裕王勝文葉月珠陳鄭賢(下稱原告梁光裕等 4 人)主張:原告梁光裕等4 人自民國104 年12月起,經被 告介紹而向訴外人陳英禹陸續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650 萬元、300 萬元、500 萬元及350 萬元,原告梁光裕等4 人 並分別簽發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票據(下稱系爭票 據)交予被告轉交陳英禹以擔保借款。嗣原告梁光裕等4 人 已於107 年12月間陸續將前開借款全數返還予陳英禹,陳英 禹亦已將系爭票據交還被告,並請被告將系爭票據返還原告 梁光裕等4 人。詎原告梁光裕等4 人向被告請求返還系爭票 據時,竟遭被告拒絕,被告更藉詞向原告梁光裕等4 人索討 金錢。原告梁光裕等4 人既已清償前開所有借款,被告持有 系爭票據自無法律上原因,爰先位依民法第179 條、第76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擇一判決命被告返還系爭票據。又 原告梁光裕等4 人確已清償積欠陳英禹之所有借款,被告自 不得執系爭票據向原告梁光裕等4 人主張任何債權,故原告 梁光裕等4 人爰備位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票據,對原告梁光 裕等4 人之債權不存在等語。並聲明:(一)先位聲明:1.



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票據返還原告梁光裕。2.被告應將附表 二所示票據返還原告王勝文。3.被告應將附表三所示票據返 還原告葉月珠。4.被告應將附表四所示票據返還原告陳鄭賢 。(二)備位聲明:1.確認被告對原告梁光裕如附表一所示 票據之債權不存在。2.確認被告對原告王勝文如附表二所示 票據之債權不存在。3.確認被告對原告葉月珠如附表三所示 票據之債權不存在。4.確認被告對原告陳鄭賢如附表四所示 票據之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梁光裕等4 人主張被告無法律上原因持有其 等分別簽發之系爭票據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票據影本、原 借款人陳英禹開立之清償證明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 物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 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梁光裕等4 人上開主 張為真實。是被告既無法律上原因持有系爭票據,原告先位 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分別返還如主文第1 至4 項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梁光裕等4 人先位訴訟另 依據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即毋庸審究。又原 告先位之訴既經本院判決全部勝訴,備位之訴亦無庸再予審 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附表一:
┌──┬───┬─────┬─────┬───────┬──┐
│編號│發票人│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備註│
│ │ │ │(新臺幣)│(民國) │ │
├──┼───┼─────┼─────┼───────┼──┤
│1 │梁光裕│WB0000000 │200萬元 │105年3月4日 │支票│
├──┼───┼─────┼─────┼───────┼──┤
│2 │梁光裕│WB0000000 │150萬元 │105年3月9日 │支票│
├──┼───┼─────┼─────┼───────┼──┤




│3 │梁光裕│WB0000000 │200萬元 │105年6月18日 │支票│
├──┼───┼─────┼─────┼───────┼──┤
│4 │梁光裕│WB0000000 │100萬元 │105年6月21日 │支票│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人│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備註│
│ │ │ │(新臺幣)│(民國) │ │
├──┼───┼─────┼─────┼───────┼──┤
│1 │王勝文│TH0000000 │100萬元 │105年3月21日 │本票│
├──┼───┼─────┼─────┼───────┼──┤
│2 │王勝文│TH0000000 │200萬元 │105年3月18日 │本票│
└──┴───┴─────┴─────┴───────┴──┘
 
附表三:
┌──┬───┬─────┬─────┬───────┬──┐
│編號│發票人│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備註│
│ │ │ │(新臺幣)│(民國) │ │
├──┼───┼─────┼─────┼───────┼──┤
│1 │葉月珠│TH0000000 │500萬元 │104年12月31日 │本票│
└──┴───┴─────┴─────┴───────┴──┘
 
附表四:
┌──┬───┬─────┬─────┬───────┬──┐
│編號│發票人│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日 │備註│
│ │ │ │(新臺幣)│(民國) │ │
├──┼───┼─────┼─────┼───────┼──┤
│1 │陳鄭賢│TH0000000 │350萬元 │104年12月4日 │本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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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