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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968號
TPDV,108,訴,968,201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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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68號
異 議 人 拓森科研有限公司
      (原名:拓森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元梣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人杏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之支付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2日所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
促字第14051號)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 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二、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2日就聲請人杏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對 異議人所發之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051號), 業於107年9月17日送達異議人之主事務所臺北市○○區○○ 路00號2樓,因未獲會晤異議人,而付與受僱人樂利大樓管 理員,同日並由異議人之法定代理人簽收領取,有送達證書 、樂利大樓管理委員會函在卷足稽,異議人遲至107年11月 27日始提出本件異議,顯已逾法定期間。是故,異議人之異 議已逾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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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名:拓森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拓森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杏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拓森科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