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35號
TPDV,108,訴,835,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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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3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宋依蘋 
      王文靜 
被   告 元億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胡銘南 

被   告 胡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陸拾叁萬叁仟陸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簽訂之授信合約書第25條約定(見卷第21、25、29頁) ,關於本契約發生訴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是本院依上開約定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元億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元億公司)邀 同被告胡銘南胡國棟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貸2筆貸款 總計新臺幣(下同)600萬元,其中300萬元於民國107年1月 10日簽訂借據,約定借款期間自107年1月24日起至109年7月 24日止,利息按原告均利型指數利率(季)加碼2.24%計息 (目前為週年利率3.13%),按30期平均攤還,逾期償還本 金或利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部分內按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但被 告元億公司僅繳息至107年7月24日,現欠本金166萬0484元 。另於107年5月11日簽訂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向原告借款 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7年5月11日起至107年9月11日 止,利息按原告均利型指數利率(季)加碼2.24%計息(目 前為週年利率3.13%),按30期平均攤還,逾期償還本金或 利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部分內按前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惟被告元



億公司僅繳息至107年7月11日,現欠本金197萬3124元。是 被告元億公司現欠本金共計363萬3608元、利息及違約金未 清償,被告胡銘南胡國棟為連帶保證人,應連帶負清償責 任,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五、原告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借據、本票、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 、支票存款事故查詢單、授信約定書、存證信函、連帶保證 書、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原告存款牌告利率表 為證(見卷第9至51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提出書狀 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本院審酌前揭書證,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
六、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 ,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 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 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附表:
┌──┬──────┬────┬───────┬──────────────────┐
│編號│ 本 金 │週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1│166萬0484元 │3.13% │107年7月24日起│107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 │ │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
│ │ │ │ │金。 │
├──┼──────┼────┼───────┼──────────────────┤




│ 2│197萬3124元 │3.13% │107年7月11日起│107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 │ │至清償日止 │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 │
│ │ │ │ │金。 │
├──┼──────┼────┴───────┴──────────────────┤
│合計│363萬3608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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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億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